社會憂荔枝碗被「依法拆廠」陳偉智:立法精神是禁止拆除

前立法議員陳偉智

文化局日前提到,如荔枝碗有船廠需要被拆卸,會按《文遺法》第三十二條處理。社會有意見擔心,有可能會變成根據長官意志「依法拆廠」,甚而是將來拆除其他文物。當年有份細則性審議《文遺法》法案的前立法議員陳偉智表示,第三十二條的立法原意,是「禁止拆除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要拆除,亦要符合「以其他方式保護或遷移該被評定的不動產屬不可行和不合理」等多個條件方可考慮。

陳偉智強調,第三十二條的條文有先後次序(注1),亦很強烈清楚地表明,立法的精神及原意是第一項的「禁止拆除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所以當中的原則是禁止拆除,而條文之後才作補充解說。「所以第三十二條不是說『怎樣拆』,而是首先,開宗名義地說『不准拆』,然後才補充在甚麼情況及環境下,透過甚麼程序可以考慮開展拆除的工作。有一些原則,有一些要件的存在。」

他解釋,例如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提到,拆除的許可「必要前提」是「存在倒塌風險或具體出現較保護被評定的不動產更優先的法益」;這條文亦講明,「在任一情況下,均須顯示以其他方式保護或遷移該被評定的不動產屬不可行和不合理。」他表示,文化局提出如要拆除船廠時會按照第三十二條處理,就應該以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開始,逐款執行。「因為法律本身的條文制定時有先後,先法優於後法。」

「當一切都未施行,沒需要貿貿然就想怎拆。第三款很清楚,『在任一情況下都要顯示,被評定的不動產屬不可行和不合理』。要兩樣都存在,先可以啟動有關考慮清拆被評定不動產的程序,(行政長官)亦要聽取文化局約束性意見及諮詢文遺會。」

文化局應公佈更多細節

他又提到,《文遺法》第六條有「公眾參與」的原則,即「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與制訂、實施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維護文化遺產」,市民有責任監察整個程序的執行,不只是文遺會說了算。又認為,文化局應公佈將如何修復船廠,及倘若真要拆除船廠,其理據及細節亦應向公眾清晰交代。 「當未盡曬一切努力,未施行曬一切方案時,就不可以輕易放棄,或不可以輕易宣佈話『唔掂』。這過程中,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至於文化局今次提出「分區保育」而非「片區保育」是否走數,陳偉智認為,今次局方提出的方案仍很初步,很多細節市民尚未能詳細地了解,「在片區中做五個分區,視乎不同情況和實際環境,這可以讓我們考慮、認識及研究是否能夠接受,但必須要有很具體、詳細的介紹,才可以評定。」

陳偉智表示,文化局今次經過考慮及研究後,再次重視荔枝碗片區的保育及評定,是一個可喜的現象,「但最重要是將這可喜的現象,變成事實。」又指,文化遺產不只屬於這一代,亦是屬於下一代,而荔枝碗除屬於澳門人,亦是廣東地區珍貴的文化遺產,「能夠保存,對澳門特區又好,對整個華南地區也好,其實有好大的意義。這意義和價值,是超乎片區本身的土地價值。」

文遺法強調居民參與

對於文遺會屢屢閉門開會,被指透明度低,陳偉智表示,不希望澳門文化保育工作是在探索中的曲折發展,又認為在今次荔枝碗事件上,文遺會出現了一些「曲折」,但可喜的是文遺會最終確認荔枝碗造船工業遺址的珍貴性及價值,又表示,「看不到有甚麼利益置換的衝突會出現,我覺得沒必要進行閉門討論,因為這樣造成社會資訊不足,亦令文遺會本身的公信力所到一定影響。」

「文遺法第六條第六款有一個『參與原則』。在(立法)討論時會寫下去,是要確保居民的參與。」「因為全民監管,全民監督,全民落實,才能使我們的文化保育工作能夠長久地進行。就唔係一兩個官員說了算,或者一小撮人說了算。不希望出現這些現象。」

注1:

《文遺法》第三十二條「拆除被評定的不動產」:

一、禁止拆除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

二、拆除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或屬組成建築群、場所的不動產,由行政長官經聽取文化局具強制性及約束力的意見和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後,以批示核准。

三、上款所指拆除的許可,其必要前提是存在倒塌風險或具體出現較保護被評定的不動產更優先的法益,但在任一情況下,均須顯示以其他方式保護或遷移該被評定的不動產屬不可行和不合理。

四、以上數款的規定亦適用於根據第二十九條(三)至(五)項規定所指明的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

五、不遵守本條規定而拆除不動產,將不獲發進行新建築工程准照;但屬恢復建築物拆除前的原狀者除外。

六、經諮詢文化局具強制性及約束力的意見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具職權責成違反本條規定進行拆除的責任人重建不動產,以恢復拆除前的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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