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強制傳媒報政府民防訊息? 吳國昌:民防法損新聞自由

《民防綱要法》新聞檔案 即時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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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07月14日 14:14

《民防綱要法》諮詢文本建議「強調傳媒協助傳播民防訊息的社會責任」,議員吳國昌認為,此建議會令政府有更多手段去控制傳媒,但這些手段對於公共利益未必有利,反倒會損害新聞自由。他強調,大眾傳媒的本質就是堅負社會責任,重視及報道重要訊息。政府不應透過惡性的方法來對待傳媒,反之應以善意的態度提醒傳媒,並做好發佈重要民防訊息的工作,才是關鍵。

今次政府對民防制度的檢討,源於去年的「天鴿」風災。「究竟天鴿期間,傳媒係唔係拒絕報道政府嘅訊息?我哋睇唔到。」吳國昌指,風災期間的訊息混亂,非因傳媒不報道政府的民防訊息,而是政府無法及時向傳媒及社會提供訊息所致,「例如地下停車場浸死唔少人,政府有無提供足夠資訊去警醒居民唔好喺風暴潮期間進入地庫?沒有。」

吳國昌亦質疑,究竟何謂重要的民防訊息?「風災期間咁多訊息,究竟邊個先係重要?其實傳媒本身有編採自由可以去判斷。」他指出,大眾傳媒的本質就是堅負社會責任,盡力保持重要訊息要公諸於世。而政府有為了公共利益去發言的權利,傳媒亦會尊重政府這樣的權利,「但係政府所發放嘅訊息,係咪真係有咁重要?傳媒自己有權去判斷,如果判斷錯誤、亂咁嚟,咁呢啲傳媒都要打包走人啦,根本無法係市場上生存。」

他認為,與其透過法律強制要求傳媒在民防期間報道政府訊息,政府必須先做好自身的工作,令自己有能力在民防期間發佈重要訊息,並在發佈訊息的同時善意提醒傳媒。

另外,對於政府建議新設「虛構社會預警罪」來打擊民防期間的造謠行為,吳國昌坦言,絕對不能接受政府的立法傾向,批評政府今次的建議顯然是壓制居民言論自由,以重刑去打擊造謠行為弊大於利,而政府亦完全缺乏說服力,去讓居民接受一部「嚇人」的法律。

吳國昌指出,現行《刑法典》已有多條條文適用於民防或緊急狀態下的造謠行為。雖然加大對造謠、散佈謠言行為的罰則,對於這些行為會帶來正向的阻嚇作用,但相對亦會造成負面影響,「當居民發現、聽聞某個地方出咗事、有危險時,呢個訊息係咪唔可以講畀人聽?要等到佢親身走到去試過、撞過板,證實係真嘅,先可以講畀人聽?咁嘅立法傾向,其實係會阻止人家轉發民間訊息來互相提醒,變相嚇到居民乜嘢訊息都唔敢再講。」

對於政府今次就《民防綱要法》進行公開諮詢,吳國昌認為,今次政府很大程度地改革了過去疏懶的民防制度,如災害的分類分級、政府因應分類分級的處理,認為這樣的改進對於本澳的城市安全有需要。但認為政府應集中改進本身能夠做好的工作,透過立法規定政府要依照民防法律去做,以及規範官員的責任。但今次諮詢文本卻把許多完全不需要,並會帶來負面效果的條文來引起社會關注。

他期望政府不要再像過去交通法、火葬場等事件上,一聽到社會有反對意見就撤回,「呢個係完全不負責任嘅做法,文本中有邊啲係社會不能接受嘅,政府應及時、公開地予以刪除。公開地刪除,係唔會鼓勵人哋散佈謠言,你要正面說明自己嘅立場,以及解釋有關《刑法典》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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