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辦公室發出新聞稿,確認蘇嘉豪撤回針對該案有罪判決所提起的上訴,且相關有罪判決針對蘇嘉豪的部份轉為確定,並對其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蘇嘉豪表示,已繳罰金,最快週一復職。
初級法院早前裁定,立法議員蘇嘉豪、新澳門學社前理事長鄭明軒非法集會及示威罪罪名成立,各被判處120日罰金。鄭明軒和蘇嘉豪於2018年6月25日晚上以傳真方式提交的上訴狀,並於2018年6月26日向初級法院提交了相關上訴狀的原件。蘇嘉豪於昨日 (28日)向初級法院請求撤回上訴,並在公開聲明中表示,之前的上訴屬防衛性質,即避免因控方上訴可能加重刑罰而令其權益受損。經與律師團隊商討,由於控方並無提出上訴,他將按原計劃撤回有關上訴,並繳交相關罰金,爭取及早恢復議員職務。
而同案另一被告鄭明軒則已向法院聲請,分開處理刑事程序中與其有關的部分,以便繼續進行已提起的上訴程序,使此一涉及集會及示威基本權利之行使的關鍵問題,能透過上級法院的審理予以釐清,有關聲請正等候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