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立法會小組會細則性審議的的士制度法案建議,未來只有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澳門元的公司才可參與的士競投,社會批評有關建議趕絕小市民,卻為大財團壟斷的士行業鋪路。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受訪時表示,將規範每間競投的公司可擁有的士數量的上限,他相信應可避免壟斷。
然而,法案並無限制對中標公司股權轉讓設限,的士牌照仍可能集中在 1、2名股東手上,令的士行業出現壟斷,被問到政府會否修緊有關規定?羅立文表示,法案仍在討論中,「所以,你哋依家問嘅嘢,我好難答你。」政府和立法會雖然已討論過有關條文,但「今日傾完,唔係百分之一百鎖死咗」,待立法會完成審議所有條文後,政府會再重新檢視。「去到最後會成個法案再睇返晒,唔係傾咗就等於搞掂咗。」
至於只有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公司才可參與的士競投,有議員批評是趕絕小市民,政府「明益自己友」。羅立文回應稱,法案建議的士公司須有五百萬資本,但不代表戶口要有五百萬。「即係發生咩事,你個責任去到500萬,但唔洗擺錢係個間公司。如果無事,你永遠都唔需要個500萬。」公司不論大小都可以參與競投的士牌。
三常會今早繼續與政府代表開會討論的士制度法案。法案建議於准照中止期間禁止經營的士業務,否則註銷准照。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有委員提出應考慮不可歸責情況,容許准照持有人透過反證推翻當局決定。委員會亦關注,如果的士公司旗下一輛的士未遵守准照訂定的經營條件,且未於當局指定期限內補正便被註銷准照,會對受該公司僱用的其他司機造成不公,影響生計,亦影響市民出行,委員會希望政府從適度原則考慮,建議應當僅註銷違法的車輛,而非「一刀切」註銷公司的准照。
委員會亦關注現行刑法並沒有中止公司(即法人)營運的士此類附加刑,現時的個人牌則適用《刑法典》第六十一條(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規定。政府回應稱,從禁毒法、有組織犯罪的單行法可找到相關附加刑的規定,操作上無問題,委員會接納政府的有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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