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議員蘇嘉豪涉及刑事案今日下午於初級法院宣判。控訴書大部分事實成立,裁定把將一項加重違令罪改為非法集會及示威罪。蘇嘉豪及新澳門學社成員鄭明軒各被判處120日罰金,金額分別為澳門幣2.76萬元及4.08萬元。法官張穎彤宣判時表示,集會和示威是法律賦予的公民享有的自由,但行使權利時必須遵守法律,即使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亦不能罔顧法紀。
法官︰被告主觀心態不願接受警方安排
蘇嘉豪及鄭明軒被指於2016年5月在遊行後,在特首官邸外非法集會,掟飛機表達訴求,沒按警方指示離開,2人原被控觸犯加重違令罪。法官認為,遊行隊伍去到栢湖停車場入口時不按指示,曾於警方一度僵持,可見他們的主觀心態是不信服以及不願意接受警方的安排。
而遊行隊伍沒有按原定路線去到終點的立法會,雖然沒有規定遊行不可以提前結束。但他們在白帳篷進行的活動符合集會的定義,而有關集會並沒有依法向有關當局作出預告,已屬非法集會。從蘇鄭二人當時表態的內容、語氣,可以肯定兩人是呼籲和煽動遊行人士的情緒,目的就是希望有關人士跟隨蘇鄭二人到特首官邸遞信。法庭認為,若果蘇鄭二人當時不是鼓動遊行人士一同前往的話,根本無需分享自己要去遞信的做法,以及質疑當局限制在西望洋公園舉行集會的理據,認為二人的目的根本就是要煽動遊行人士的情緒。
法官︰沒有禁止不代表就可以去做
而且警方已經一早已表明不能夠到特首官邸遞信,有需要的話,可以協助他們到政府總部遞信,但他們沒有理會警方的命令。警方當時在白帳篷時雖然沒有即時禁止他們上山,亦沒有表明如果堅持要去就違法。法官認為警方的做法合理,因為未去到特首官邸就未能確定違法,如果警方禁止,可能會背上侵犯人身自由的罪名。而且,沒有禁止不代表就可以去做,警方沒有作出警告並不妨礙認定犯罪。
再者,他們要交的信件並非私人性質的信件,而是有訴求內容,是法律上的請願。因此,請願就要按法律程序,到辦公部門遞交,不能以「我有自由為藉口」,按個人意願行事。特首官邸是用來休息和接待的地方,並非辦公地方,法律規定遞信一般情況要到政府部門,所謂的例外情況是有關當局的自由裁量權,而非隨意按個人的理解,認為他們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另外,法官認為警方在特首官邸前設置臨時封鎖區是合法合理,警方有責任防患於未然,聲稱因為警方阻礙才造成停留是本末倒置和魚目混珠。警長當時曾4次警誡他們要即時離開,否則構成加重違令罪,雖然內容並非完美。但按一般人的認知能力,不妨礙其產生的效果。警方當時要求的明顯不是離開一、兩步,而是離開整個區域,但當時的示威者卻只是轉移地點,而且相隔較近,好明顯他們的行動是有連貫性的。即使蘇鄭二人在警方最後一次警誡後,很快就離開了,但這並非服從警方命令,而是他們已經掟完飛機,放下紙牌,達到了表達訴求的目的才離開,而且他們的行為一早就已經違法。
法官︰自由權利要依法行使
法官認為,遊行示威是公民權利,但必須遵守法律,即使是為了公共利益,不能以自由的名義任意行事。社會不容許違反法律的集會和示威,集會示會無須得到任何許可並非擋箭牌。法治就是要依法治國,不能任意行使自由權利,妄顧法紀,以身試法,不能夠因為個人身份就有不同標準,否則就是人治。
法官認為,由於兩人所舉行的非法集會不是暴力集會,時間亦不算長,只是為了表達訴求,加上兩人屬初犯,因此判處罰金就足夠。但二人否認控罪,違反相關法律的罪過意識及程度其實較高、在手段上雖無暴力性但卻為達己意而不惜罔顧法紀,他們在有關非法集會及示威中具領導角色。故蘇鄭二人各被判處120罰金,金額分別為澳門幣2.76萬元及4.08萬元。
法官又表示,法庭要向社會傳達訊息,澳門法律賦予市民表達訴求的權利,但並不代表任何人可以心存僥倖,為著己見妄顧法紀,即使是為了公共利益亦不可以。
蘇嘉豪暫避一劫 會否被DQ視乎檢院會否上訴
雖然初級法院判蘇嘉豪罰款,即無刑期(且沒有基本法規定有關三十日刑期的規定),因此,蘇嘉豪的議席目前是暫時避過了被DQ。
然而,由於法例規定有二十日上訴期,而控辯雙方在此期內都可上訴。據了解,蘇嘉豪現時未能即時恢復議員職務,仍需在二十日上訴期屆滿,如果期內沒有上訴,法院正式通知立法會有關對蘇嘉豪的判決轉為確定後,這樣蘇嘉豪才可恢復議員職務,重返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