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院:對涉性侵幼童採取定期報到強制措施

早前二龍喉公園附近的魯彌士主教幼稚園懷疑有幼童被外籍助理員性侵,檢察院發出新聞稿,指已對嫌犯是否觸犯《刑法典》規定的「對兒童之性侵犯罪」立案作進一步偵查。檢院指,因應被檢舉事實的嚴重性及卷宗的實際情況,刑事起訴法庭法官接納檢察官的建議,命令對嫌犯採取定期報到的強制措施。案件將適時發還檢察院以繼續進行相關的刑事偵查措施。

檢察院亦指,依照《刑法典》第166條第1款和第171條規定,該罪行可處1至8年徒刑,並視不同情節作加重處罰。此外,根據《刑法典》第172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案中存在未滿16歲受害人的性侵案件,檢察院將基於保護法定利益的理由,在無需告訴的情況下直接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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