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若公務員自願退休,需要提前90日提出申請。政府有意在修法時對此項設豁免機制。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政府的修法考慮是為了增加部門處理退休申請的彈性。她強調,修例是經全面考慮,以及收集了不同部門的意見,並舉例指,若有公務員因為身體不適或須照顧家人而欲退休,修例後就可在不影響部門運作的前題下,讓公務員盡快離開公職,並給予部門有足夠彈性處理。
早前氣象局長馮瑞權的退休批示,因未有提前90日申請而被廢止。被問及相關修訂會否令公務員因逃避責任而申請退休?陳海帆強調,今次的修訂屬於程序條文而非實則條文,程序處理時間多少,不代表對公務員的退休資格有影響。社會要求檢討的退休制度,是希望釐清紀律程序與退休之間的關係,而非程序縮減多少日,「社會質疑的是某人為何可以提出退休,而非需要提前多少日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