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宇滔:公司制與服務好無必然關係 政府未有面對網約車規管問題

2018-04-20 的士規章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46183

時間:2018年04月21日 12:12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表示,《的士規章》修法討論了十多年,對於法案的大方向沒有太大意見。但他對法案建議未來的士牌採取「公司制」的競投方式表示不認同,認為此舉對現時本澳整個制度有比較大的疑問及衝突。但他不認為的士營運採取「公司制」與「服務好」有必然關係,「用公司制一定會令交通事務局的監督變得容易,但是對於整個行業或的士從業員的選擇是否有利?我覺得未必。」

他指出,法案規定競投的士准照的公司必須符合註冊資本500萬元等條件,「我不認為有500萬元資本的公司,就一定有好的服務,政府必須解釋為何要實行公司制。」

林宇滔續指,2014年政府就修改《的士規章》進行諮詢時,亦無講過要將全部的士執照變成「公司制」,「究竟有何迫切性,要全部變成公司制?」他認為,在修訂《的士規章》後,繼續以個人方式經營並沒有太大問題,因新法經已大幅調升罰則及提升執法效率,「我覺得他說不太通的是,雖然交局說的士牌要去投資化,但去投資化與公司制又有否必然關係?去投資化的另一種方式,就是像台灣般,只要車輛型號相符就可以經營,澳門是否可行?可以討論,但不應以公司化的形式去處理這個問題。」

對於的士營運「公司制」,林宇滔還有另一個憂慮:「究竟公司制之後,原有的有年限的士執照,以及650個永久牌的炒風會否更熾熱?現時以自僱形式經營的司機,在新法生效後,車輛的租金會否更貴?」他坦言,會出現炒風更熾熱的原因在於,的士業界在實行「公司制」,其選擇空間將會更狹窄,只能選擇打工?「的士牌去投資化,其實就是要去面對這650個的士牌照的問題,而以公司制來去投資化,其實整個邏輯就是不對的。」

林宇滔亦指,在今次修法當中,政府明顯未有面對網約車的規管問題,「的士規章可以處理這個問題。」

濫收車資分級罰款?林:濫收不因多1元、少1元而有分別

對於新《的士規章》法案大幅調升的士違法行為的罰則,林宇滔質疑為何濫收車資需要分級罰款,「無法理解當局的邏輯,證實了司機濫收車資,不會因為濫收多1元、少1元而有分別,但為何濫收少於50元就罰6,000元,濫收多於50元就罰15,000元?劃一罰則會更合理。」

林宇滔亦指,當局今次大幅調升罰則,並且引入五年內累犯四次就會被「釘牌」的措施,對於打擊的士違法行為更加有效,但關鍵在於政府要確保的士司機有足夠的申訴權。法案亦引入「即時票控」機制,相信可更有效率地遏止的士違法的情況。

錄音必定要強制 被動式放蛇應講清講楚

另一方面,林宇滔亦認同應強制的士車廂內安裝錄音設備,若採取自願安裝方式,只會令到司機中的害群之馬不願安裝,「因為他們最多罪證。」社會關注到強制錄音所帶來的私隱問題,但林宇滔認為,包括特別的士以及新開投的100部純電動的士,亦強制要求牌照持有人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這些都是個人私隱來的。」

他認為,這些個人資料必須嚴格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保護,亦要有第三方的監督及恆常的檢查,「其實如果車上有明晰的標示顯示是有錄音的,只要乘客忍口,就可以大大減少個資被侵犯的可能性,這是一個較為平衡的取證方法,亦是客觀的佐證。」

至於「被動式放蛇」方面,林宇滔表示,諮詢文本有詳列「被動式放蛇」的適用法律條文,並強調「可以透過法律明確規定,針對的士司機的違法行為,由執法人員以隱藏身份的方式進行調查取證,且須明確只能以被動的方式進行。」但法案中卻未有清晰交代有關放蛇執法的相關條文,「為何不寫清楚?究竟有還是沒有?應要向公眾交代清楚。」

林宇滔強調,當局應在新法案中引入「被動式放蛇」,「要做這件事才能主動打擊的士違法行為,否則又要等乘客舉報,若當局真的認為被動式放蛇是合情合法合理且有需求,亦對公共利益有利,就要寫清楚。」並認為當局必須要給予嚴格的指引,確保警方不能採取主動、釣魚式的執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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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