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署主管涉違規續期 放假兩天當返工多袋兩萬

廉署年報披露,民署有主管在退休之前獲續任 2天,讓他在計算離職補償時,較原編制多收取 2萬多元。這名主管續任期於 2017年 1月1日至2日。廉署發現,這名主管已於 2016年12月底已經將辦公室鑰匙和其他物品交予其繼任人,並且向署方退還工作證, 可見其也並未打算在這兩天上班。

廉署認為,雖然法律未對定期委任期間的下限作出規定,但是委任或續任領導主管的目的必 須是出於工作的需要 。然而,該名主管的定期委任只有兩日,且是法定假期 ,難以解釋該決定的必要性和合法性。雖然有關的定期委任僅續期兩天,卻能令該名主管在計算離職補償時,比按照其原編制職位多收取澳門幣兩萬多元。

民署曾解釋,按法律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無固定辦公時間,不能單純以工作日有 否上班而判定是否工作;雖然涉案附屬單位不需恆常地於非辦公日上班,但其主 管仍有機會處理緊急和突發性的工作。但基於尊重廉署見解,廢止續任決定,並要求這名主管退回多收款項。廉署再次去函民署,表示這名主管已承認在任 20多年間,從未於元旦日上班,因此署方的理由無法成立,事件的重點是續任的決定並非出於工作需要,因此已違反《行政程序法典》規定的「合法性原則」及「謀求公共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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