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首置印花稅「夫妻條款」不獲立會通過 政府代表︰削弱樓控措施成效

立法會今日細則性審議「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其中的條文「倘夫妻一方擁有任何不動產或其權利,則視為另一方亦擁有該不動產或其權利」引起不少爭議,多名議員質疑,該條文與夫妻財產制度中的分產制相抵觸,損害沒有物業的一方要置業的利益,議員宋碧琪認為,制度或會導致有人因避稅而不婚或離婚。議員施家倫提議將有關條文單獨表決,最終14票贊成、8票反對、9票棄權之結果不獲通過。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表示,法案若沒有了上述條文,夫妻可能會通過婚姻財產制度而避稅,故今次從嚴考慮問題,否則會增加工作難度。政府法律顧問則表示,有關條文是否公平則屬政策層面的問題,但在法律層面而言,並無違反現行法例。他說,制定法律時一定要考慮社會的實際狀況,並非千家萬戶的具體個案,若果將個案逐一審視是很複雜的事情,但立法者一定會盡可能按實際情況考慮。

財政局局長容光亮則表示,法案是為減低市民購買單位作投資用途的意欲,夫妻結婚的目的是共組家庭,本應有居住同一居所的義務。如果夫妻擁有2個住宅單位,另一單位大多是投資目的,故只有將夫妻一方有財產視為另一方都持有,才能貫徹法案的目的。他說,本澳除了有固定的四種婚姻財產制度之外,亦容許夫妻創設特定的財產制度,外地註冊結婚的婚姻財產制度五花百門,更改婚姻財產制度又非常容易,若該條取消,將影響本項立法的目的和效力。

容光亮又指出,法案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配偶之間的不動產轉移可獲豁免「取得印花稅」的規定,有心人可以利用有關規定而採用分別財產制而達到合法避稅的目的。他舉例如甲夫將個人擁有的全部住宅單位轉移給乙妻,乙按照印花稅規章繳納1-3%的累進的財產轉移印花稅,但不用繳交取得印花稅,而且一年內轉移住宅單位X給乙不用繳納特別印花稅。乙就算擁有多個住宅單位,也不用繳納取得印花稅,只需三年後出售單位,不用繳交取得印花稅和特別印花稅。最終甲乙夫妻雙方利用上述途徑不斷合法避稅,造成稅收嚴重損失,導致無法達到立法目的以及削弱政策效力。

間選議員葉兆佳表示,若非政府官員介紹有關做法,相信好多人都想不到可以這樣做而避稅。他說,夫妻雙方為了避稅而做這麽多事情,與社會價值觀不一致,認為不會有好多人這樣做。

間選議員兼律師黃顯輝承認該情況有可能發生,但從法律實務上,將夫妻共有財產轉到另一方需要做分割財產的公證,並需要繳交不少於樓價3%的登記費。且按照其理解,若移轉分割多於一個財產,獲轉移一方已需要支付法案中規定的非首置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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