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狸貓換太子?】偷龍轉鳳 移形換影 疊石塘業權三疑點

廉政公署公佈《關於路環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的調查報告》,指出項目地段業權在以遺產繼承方式轉移的過程中存在諸多疑點,不排除有人利用司法程序,冒充業權人後人非法獲得土地;在測量地界及發出地籍圖的過程中,存在明顯的錯誤甚至欺詐。同時物業標示編號6150的土地並非位於疊石塘山,而是在路環舊市區恩尼斯總統前地附近,面積也沒有5萬多平方米,最多僅有幾百平方米,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的地段屬國有土地,特區政府應透過適當的程序及渠道收回有關土地。

疑點一:此人非彼人?

廉署表示,疊石塘山建築項目地段的物業標示編號為6150,自1903年起登記的業權人一直是Chui Lan(崔霖)。1991年,路環居民黃潭勝和黃德興透過律師要求繼承標示編號6150的土地。但廉署在調查中發現,確認繼承人資格的訴訟中存在事實認定缺乏依據的情況,難以排除有人利用司法程序,冒充業權人的後人非法獲得土地的可能。

疑點二:此證不能證?

廉署報告指,在以繼承的名義取得了標示編號6150的土地的業權後,黃潭勝及律師於1993年及1994年間,透過房屋稅申報表(M/10),聲明標示編號6150的土地面積約為56,592平方米,及更改土地原有「四至」成目前疊石塘山的位置,並申請轉錄證明。

廉署在報告中指出,房屋稅申報表(M/10)由當事人自行填寫,僅具有更改地址等申報用途,不具有任何證明效力。財政司海島市財稅分處發出轉錄證明的做法不僅奇怪而且罕見,因為該分處根本沒有能力確認聲明內容的真偽,更沒有權限發出涉及不動產識別資料的證明。

報告又還提到,法院在批准將「面積約為56,592平方米」的表述加入相關訴訟文件時,卷宗中當事人申報的土地價值是澳門幣57,000元。廉署認為,若不是當事人聲明的土地面積有假,就是聲明的土地價值有誤,因為當時路環的土地不可能便宜到每平方米只值澳門幣1元。

疑點三:此地非彼地?

報告又提到,根據物業登記的資料,標示編號6150的土地的東面和北面為田畔街,可以判斷該幅土地應該位於路環舊市區恩尼斯總統前地附近,而不可能是現在的疊石塘山地,因為田畔街位於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的西面和南面,又指面積也不是5萬多平方米,最多僅有幾百平方米。但據地籍圖則顯示標示編號6150的土地位於田畔街北端的疊石塘山地。

廉署指,1994年7月律師李伯樂在房屋稅申報表中填寫土地原有的「四至」時,不知是有心還是無意,竟然將土地的方位從「東北為田畔街」改為「西北為田畔街」,雖然僅是「東」和「西」一字之差,但已經達到將土地「跨越」田畔街並「轉移」至疊石塘山的效果。

報告又指,根據文化局向廉署提供的資料,疊石塘山建築項目內的軍事碉堡屬1884年建造的路環砲台的輔助軍事設施,在1903年崔霖購買田畔街土地的時候,該軍事碉堡應該已經存在。假如當年崔霖購買的土地真的位於疊石塘山,那當中的軍事碉堡無論是在購買前還是在購買後興建都違反常理。

廉署又表示,雖然1903年的物業登記中未註明田畔街土地的面積,但是透過同期的物業買賣,大致可以推算出來。當年崔霖以澳門幣300元購入該幅土地的同時,還以相同的價錢購買了客商街32-34號房屋,而在1923年出售該房屋時註明了面積為252平方米,因此田畔街的土地面積無論如何也不可能有56,592平方米。

廉署:地段屬國有 應依法收回

廉署指,地段自1993年10月起數次易手。廉署的結論認為,由於測量地界所依據的資料明顯與事實不符,確定地界的行政行為缺乏事實依據,地圖繪製暨地籍司發出的地籍圖無效。又認為目前田畔街和石排灣馬路旁的疊石塘山建築項目地段應該是在物業登記局沒有登記的無主地,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條的規定屬國有土地,建議特區政府透過適當的程序及渠道收回有關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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