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徵非首置印花稅鼓勵他人離婚? 歐安利︰制訂法律不應帶來更多糾紛

立法會明日將舉行大會討論及表決政府日前提交的《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案。法案建議,向取得非首個不動產或其權利的取得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加徵「取得印花稅」。考慮到夫妻理應有共同居住的義務和避免夫妻透過財產制度避稅,以及各地婚姻財產制度存有差異及操作可行性等問題,法案建議,倘夫妻一方擁有不動產或其權利,則視另一方擁有該不動產。

有法學人士認為,夫妻雙方要逃避上述規管的唯一方法就是「假離婚」,有關規定則會令政府成為促使或導致他人離婚的幫兇,這有違中國文化的家庭傳統觀念,並衝擊家庭和諧。「這是否是唯一的正確立法手段?透過呢種手段所產生的後果,是否是社會大眾希望見到的後果?」

前立法議員及資深律師歐安利表示,澳門的婚姻財產制度基本上分為「共產」及「分產」兩大類。但現時政府的建議似乎是想在稅務上「加辣」,但法案的有關條文與現行的婚姻財產制度有衝突,而且可能涉及追溯的問題。然而,澳門的刑事及稅務方面的法律是不得追溯,否則就會違反基本法精神。他認為,政府需要在政治及法律兩個層面上深入解釋有關法案,否則日後會帶來很多法律糾紛。「制訂法律係希望唔好有咁多糾紛,做一個法律係帶來糾紛的話,唔係一個好的法律。」

歐安利舉例,一對夫妻採用「分產」制並結婚廿年的,但兩人已沒有感情,只是沒有辦離婚手續而已,妻子更去了加拿大住了廿年,現時回來澳門想置業,但由於丈夫已有物業,法律上則推測為妻子亦「擁有」物業。因此,在其置業時必須加徵「取得印花稅」。歐安利說,用婚姻狀況來推測是否「擁有」物業是很不公平的,「法律上的『推測』分為兩種︰一種係可以用事實反駁,但另一種就唔理,法律推測咗,就無得攞證據話冇呢件事。而法案既寫法係屬於後者。」

另外,有關法案若獲立法會通過並生效後,可能涉及追溯的問題。例如,妻子十年前買了樓,現時亦推測丈夫是擁有物業,「咁咪即係等於追溯返十年前?」歐安利說,在稅務及刑事方面的法律不得追溯,否則會違反基本法精神。「依家呢個好大鑊!日後會帶來不少的法律糾紛,制訂法律係希望唔好有咁多糾紛,做一個法律係帶來糾紛的話,唔係一個好的法律。」他認為,政府若要防止避稅的問題,可以加重罰則,甚至可以刑事化從而加強阻嚇力,「唔係為咗少少人做錯事,而影響絕大部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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