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20日始說明規管範圍 仍未能釋疑 林宇滔:須更清晰定義、取態

《檢討行政條件制度》諮詢自10月7日出台後,有關劇院與電影院僅可於純商業樓宇及酒店場所經營的建議,引起藝文界激烈反對。20天後,法務局終於在昨(26)日晚上的文化界諮詢專場中表示,有關建議只是規限「以營利為目的」的劇院及電影院,非牟利團體不受此規範。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為,文本原意是希望放寬影演項目的規定,但定義不清晰,引起業界憂慮,政府應把條文寫得更清晰,「俾佢哋安心地(知道)唔會喺執行過程中,有取態的轉變?」

文本被批粗疏 矛盾處處

雖然,法務局副局長鍾頴儀於昨晚的諮詢專場中再三重申,有關建議只是規限「以營利為目的」的劇院及電影院,非牟利團體則不受此規範,有關方案並非最終決定,政府仍樂意聽取社會意見。但官員這個解說仍不能讓藝文團體釋除疑慮。不少業界人士會後表示,擔心執法部門與法務局對條文的理解不一樣,認為政府應在文本中清晰有關規定,因為法例一經修訂就很難回頭,不能說以前某官員說非牟利劇場不屬規管,就是符合規定。

另外,文本中一些規管項目,例如「非牟利獎券」中有提到,「商業性質的抽獎」及「非牟利獎券銷售」有何處理方式,但電影院及劇院則被歸納為「經濟活動」,並未分開「牟利」及「非牟利」,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同時,文本稱,因為電影院及劇院「涉及噪音、防火安全、機電等多方面能影響到公共利益的問題」,故建議規範經營場所。文化界質疑,如建議原意是基於公共利益,為何規範有「非牟利團體」與「牟利團體」之分?如何定義(非)牟利團體較影響公共利益?

自諮詢期開始,文化局與法務局20日來都未曾主動清晰說明非牟利團體不受此法令規範。據報道,10月12日,文化局表示會「細心研究文本,並根據自身專業,未來向有關部門送交意見」,法務局則於10月20日的公開諮詢會上表示,「法令當年規管範圍較單一,但發展到現在要深思小型劇場是否也要作適當規管。」

原意放寬 定義不清晰惹業界憂慮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認為,今次文本原是希望從放寬角度去處理影演項目,例如部分影演項目由「申請准照」變成「預先許可」,但實際操作上,定義不清晰,業界的擔憂不無道理。「咩係你心目中的劇院,而現時社會大部份關注嘅問題,其實唔屬於劇院,這要更清晰,有客觀標準去定義。」「咩叫經濟活動,究竟現在管甚麼,或將唔會管甚麼,佢其實冇講清楚,呢個問題政府有責任講清楚。」「你今日話唔係啫,點知將來你點去理解『經濟活動』?」

那麼,將劇場售票或空間租出,是否法例規管的「經濟活動」?據林宇滔理解,現時法令在現階段沒監管有關活動,沒要求申請准照,「像明愛和其他很多團體都有做。」「我相信文創團體或好多傳統社團,佢一樣有活動賣票,一樣有進行借場活動,喺現階段冇任何規管。」但他同時指出,這是現屆政府對現有法律理解的執行,「佢而家係咁理解,我點知你會否有一日變態度?我覺得呢個要講清楚。」

「你會否寫得更清晰,俾佢哋安心地(知道)唔會喺執行過程中,有取態的轉變?」他舉例指,今次文本中提到「向公眾開放的遊樂場所或遊樂設施」正由「預先通知」改成由「准照」規管。「過去比較大方向係,呢啲唔駛攞牌,因為入面冇機動遊樂設施。」「過去由於覺得唔屬於呢個範疇,所以預先通知都唔使,但當有人有質疑,法律寫得唔清楚時,就變成而家所有兒童遊樂playground, playgroup全部俾人『殺曬』。而喺呢個法律入面仲要收緊。」認為政府應清晰條文,不然文創團體會擔憂自己是否下一個「遊樂場所」。

防火安全有牟利之分? 林:法律框架必有漏洞

至於文化界質疑,如建議原意是基於「噪音、防火安全、機電等多方面能影響到公共利益」,為何規範有「非牟利團體」與「牟利團體」之分,林宇滔認為,這是法律框架,任何框架都會有漏洞,大家可以提出方案,認真討論。他表示,不認為文本有心收窄文創團體操作,「如佢一路都定義,即唔會好似playground嗰度調轉槍頭,其實佢係放寬。」又指如政府要「調轉槍頭」,不用修法也可做到。「我要強調,我唔覺得政府喺呢件事上面佢突然有針對呢啲問題或文創團體、傳統社團嘅一啲表演項目都好佢有收緊,我唔覺得係;但你話佢唔清晰,絕對係;合邏輯嘅框架,佢絕對冇。」又舉例指現時食肆,只要沒堂食,煮九大簋亦沒人理,就不用申請牌照,「這跟食物安全和防火無關。」

窒礙文創產業化?林:政府政策多資助非牟利團體

至於該規定會否窒礙文創產業化,林宇滔認為,除個別基金,政府現時大部份資助傾向非牟利團體,這也是政府的政策。而現時不只文創團體缺乏場地,「在我心目中,兒童遊樂設施也很缺乏場地。任何設施都缺乏場地,因為商業場所太貴。」又指出,商業活動的規管,除防火安全、公眾秩序等,亦有影演內容分級,如色情、暴力等。「這對文創團體,將來可能有其他擔憂。」

他表示,大家都認同安全問題要處理,「定義點做好,點喺基本安全要求,包括人數要求各方面,都應探討及清晰。」又認為政府可考慮發出有限期的集體准照,確保工廈大廈沒有危險活動,團體則可從事非工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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