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行政條件制度》諮詢會 劇院規管現反對強音 藝文界:不應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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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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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年10月20日 22:22

法務局《檢討行政條件制度》諮詢文本,建議劇院及電影院限於酒店及商廈經營,引起不少藝文界人士激烈反對,認為該建議限制演出場地選擇,扼殺表達空間。法務局今日下午舉行第二場公開諮詢會。有與會者提議,可從場地容納的人數及消防條例等方面監督場地安全,無需一刀切限制經營的場所選擇。法務局副局長鍾穎儀回應指,法令當年規管範圍較單一,但發展到現在要深思小型劇場是否也要作適當規管,這段期間會持開放態度聽取市民意見。又表示工廈現時只可進行生產類型的行業,「表演行業應該唔係喺工業場所裏面應該可以做嘅活動。現行法例亦有規管。」

據法務局網頁資料顯示,今次文本諮詢與影演較為相關的業界專場只有一次,而該場的對象是「澳門娛樂設備廠商會、澳門娛樂服務業聯合商會、澳門戲院商會、澳門遊戲機業商會及澳門遊樂場商會、澳門桌球總會,以及中國澳門保齡球總會」。而今日公開諮詢會對象是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但現場所見有不少藝文界人士參與。而是次諮詢會中依然沒有文化局代表列席。

有劇場工作者表示,澳門不少演出於工廈內的黑盒劇場進行,又指「成個(建議的)目的是平衡經濟活動及公共利益,演出活動能在多元、不同地方表達亦是公共利益很重要的部分」。有與會者亦指,澳門政府多年來一直推行文創及文化,期望可相關政策可不斷發展,不會萎縮,又指澳門以賭業為主,藝術文化可平衡民生,「不是為自己利益,是為下一代的理想,及保護這十幾二十年政府推行政策的成果。」

有曾於香港及澳門政府的文化場地工作多年的藝術行政表示,在香港,屋宇署就場地安全有很清晰的條例,當中包括觀眾人數、場地設計、消防通道的闊度等,「這些是安全的條件,如我們今日檢討這些活動的安全性時,係咪應從條件去考慮?」又指政策制度對業界發展有非常長遠影響,而現時澳門劇場大部分場地都不符合消防條例,「甚至在文化中心工作的時候,有些活動都收到消防通知,指文化中心不具備這條件做這些演出。」「連政府場地都唔符合條件,咁澳門有冇條件發展文化藝術?」

有劇場工作者表示,澳門文化藝術活動頻繁,但場地不足,因而不少團體進駐工廈。對於安全問題,他表示,小劇場的人數其實不多,「可能五十多,至九十人。工業大廈以前都是工廠,是工廠人多,還是小劇場人多?」中區社諮委委員陳桂舜亦提出,當局可清楚列明有多少公眾參與的場所才需要申請准照。「劇場表演者可能兩個或以上,但實際觀眾人數才十幾個,是否可以有些豁免權,可以相對作調整?」又指一些澳門宗教場所亦曾開放做一些音樂表演,「會否留多少少空間俾澳門藝術發展,作出平衡?」

有業界人士亦提議,從草案中刪除「純商業樓宇」、「酒店」等字眼,直接具體地用消防條例去規管,「唔好限到咁細。」並將劇場與「劇院」分開,「劇院可能與涉及商業性質或娛樂消費為目的的場所較有關連,但劇場工作可能是文化藝術創作為主,亦是非牟利活動。」「會否就『劇場』重新訂一個規則?跟電影院、劇院做緊嘅影演活動分開?」

法務局局長鍾穎儀回應時表示,現行的第47/98/M號法令《行政條件制度》中,當年規管範圍較單一,「比較正規、大型的電影院、戲院」,而這些範圍當年都是經濟活動,「但發展到現在一些小型劇場是否都需要包含到去作適當規管,我們需要再深思,及再跟業界深入研究。」她又指,當初的構想是考慮到准照問題,覺得酒店和商業樓宇較適合作為表演場地,又表示工廈現時只可進行生產性行業,「表演行業應該唔係喺工業場所裏面應該可以做嘅活動。現行法例亦有規管。」強調這段期間會持開放態度聽取市民意見。

另外,亦有出席諮詢會的人士對迷你倉、洗衣店、修車場及拍賣會等方面的規管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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