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行政條件制度》「劇院」定義含糊 戴碧筠:望文化局助協調溝通

法務局現正就《檢討行政條件制度》進行諮詢,當中提出電影院及劇院僅可在酒店場所及純商業樓宇內經營的建議,引起藝文界強烈關注。藝術團體「零距離合作社」主席戴碧筠認為,文本中對「劇院」的定義不清晰,亦未能切合現時澳門的藝文生態。

法務局撰寫的「行政條件制度」文本被指「統統要管」,但當中的建議是否合理?就以藝文活動場所為例,坊間質疑僵硬的條文只着重於「管」,忽略了實際情況及藝文界的需要,做成外行管內行的荒謬狀況,更遑論支持藝文發展——如果連生存空間都很狹窄時,文化藝術又如何活躍地發展?

對於今次的諮詢,藝術團體「零距離合作社」主席戴碧筠認為,文本中「劇院」的定義含糊,讓她感到徬徨。她指,澳門不少表演團體經營的空間既會售票及演出,亦可作工具室作排練展演功能,擔心將來文本通過了才發現自己違法。她強調,這不只是藝團的事,也是市民大眾的事。「當全澳市民都唔知自己進入的空間是否一個劇院時,公眾怎樣選擇一個安全的空間?怎樣去界定這事?感覺這方面的公眾利益沒被關顧得太多。」

她又指,現時團體租用的地舖屬商住用途,「跟商業屬性亦相關,為何一定要純商業樓宇?」又認為,現時噪音已有相關法例規管,不需要再額外用規定限制地點選擇。「我們在這兩年了,亦未試過被鄰居投訴。」認為現時文本規定只可以在酒店場所及純商業樓宇內經營劇院和影院無疑減低了很多可能性及彈性。

她表示,自己一直希望在地舖經營,是希望社區不只有商業,亦可以有藝術團體的存在。「小朋友經過會跟我們揮手,感覺很溫馨,他們會知道這社會會有文化和藝術存在,而不是在酒店和商業樓宇中才可有這些元素。」她擔心,現時文本太「一刀切」否決了其他的可能性。同時現在商業樓宇的租金高昂,如若文本通過,藝團就只有「解散」或「遷至商廈」兩條路,當商廈的需求上升而供應沒有增加,租金亦有可能因而上升,能生存下來的劇團或會更少。

對於文化局表示將有更多表演空間供藝團使用,戴碧筠指,澳門藝團數目不少,活躍的藝團都需要空間排練及演出,而一些實驗性、半成品的作品也需要空間發表,與觀眾交流,故業界對場地的需求甚高。她表示,樂見海事工房及將來興建的青少年文康活動中心等地點的開放,但現時對此抱觀望態度,「而現階段我們都不可將創作停下來。」

顯然,藝文活動場所問題與本澳文化事業能否有機地發展的宏旨攸關,是以,文化局應該擔當一個重要角色。而據報道,文化局表示有關部門去年曾就電影甄審、拍攝許可等諮詢局方意見。但戴碧筠不解的是,為何公眾諮詢會未見文化局代表出席,而文本對劇團生態的了解不足亦令她感到失望。

她期望,文化局可以擔當橋樑角色,為藝術工作者向其他政府部門反映業界意見,並協助雙方溝通。「文化局的功能除了每年批資助,我們也很需要它為我們發聲,因為它在真真正正幫助我們一些最貼身的事情。」她又希望,文化局能牽頭,做一些文化界的諮詢專場,亦希望文本能介紹清楚一些定義及問題,「以便我們進入它的視覺,看到它看到的問題,現在都是估估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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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距離合作社」主席戴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