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事務局現正就修改《勞動關係法》及制定「非全職工作制度」進行公眾諮詢,當局今日舉辦第2場公眾諮詢場。會上有不少市民關注《勞動關係法》7個優先修訂內容中「勞資雙方可協議將其中3日強制性假日調於公眾假日享受」的修法建議。出席諮詢會的候任議員李靜儀批評,「10揀3」的建議尤如「倒退」,指勞工法規定僱員有10日強制性假期,相比起香港、台灣少,「咁低嘅水平,我唔覺得仲要玩一啲咁複雜嘅補償制度,最後就係衝擊咗我哋原來強制性假期嘅原則。」
她亦指,強制性假期本身有特定的節日意義,「本身係鼓勵放假,但放唔到唔緊要,你補返畀個員工。但如果用10揀3呢個方法,就會完全衝破咗假日嘅意議或者假日工作補償嘅制度。即使你話參考其他地區,其他地區都唔係好似咁樣亂咁選。」她認為,維持現有制度就可,若以「10揀3」方式來協商,就會變得十分複雜,「到時個僱主選擇你放聖母無原罪瞻禮日,對於華人社會嚟講可能呢日無乜特別意義,究竟要辭職定係去勞工局投訴?係操作執行上就會出現許多矛盾,原有制度行咗咁多年,澳門又唔係第一日係旅遊休閒城市,我相信係可操作嘅。」
而3至5日男士有薪待產假及14日女士無薪產假方面,李靜儀指出,無論是國際勞工組織還是本澳的家庭綱要法,均鼓勵僱員不只是打工「搵食」的生活,而是要有適當的時間去協助家人,尤其是在產婦生育後,以假期來鼓勵。她認同要有5日男士有薪侍產假,此舉與其他地區的水平一致。而無薪產假方面,她認為現時勞工法對有特殊需要的產婦已給予「合理缺勤」的權利,在56日有薪產假外再加14日無薪產假,做法並不合理。建議政府可以逐步遞增有薪產假的方式,最終達致90日有薪產假的水平。
李靜儀強調,對比起其他地區,本澳的勞工法例並非先進,僅是給予基礎、低水平的保障。今次修法並非給予僱員新增的福利,法律規定僱員可享有每週1日的週假、10日的強制性假期及6日的年假,「法律寫死咗至少68日,對比起其他地區,我哋都屬於少,但少之中我哋嘅僱員都放唔哂,呢個先係最大問題。」她認為,疊假補假制度僅是釐補法律上對僱員不公平的不足,而非給予新增假期,今次修法中關於調節假期的做法,不會引起社會難以適應的情況。
另外,與會者許小姐表示,諮詢文本建議男士有薪侍產假由嬰兒出生起計30日內享受,質疑究竟侍產假能否在嬰兒出生前享受?而女士無薪產假究竟是強制要放還是能讓僱員選擇?與會者黃先生則認為,當局提出男士有薪侍產假、女士無薪產假及疊假補假等制度,會削弱本澳的勞動力,對此表示反對,但對強制性假日靈活處理等條文則表示歡迎。
勞工局回應指,當局認為透過勞資雙方的協調揀選某些強制性假日調配,以增加企業營運的生命性、靈活性,若企業或員工認為要維持現狀亦可,相關建議不具強制性。另外,當局對於男士有薪侍產假的構思是嬰兒出生後起計30日享受,而女性無薪產假則是非強制性,僱員可因應照顧嬰兒或生、心理狀況需要而作出延伸。對於強制性假日上班補假及調假,以及男士侍產假、女士無薪產假等建議,當局未有定案,並持開放態度聽取社會意見。
另外,在制定「非全職工作制度」方面,李靜儀對此表示不滿、離譜,認為非全職工作制度將法律保障僱員的權利變成「百無」。劉小姐認為文本定義非全職工作為每4週不超過72小時會很容易超時,應增加相關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