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一站式服務未具條件

澳門政府現就《檢討行政條件制度》諮詢六十天,在看過諮詢文本後,雖然文本內建議取消理髮廳營業時間的規定;對迷你倉、「夜場」、按摩院、網吧等作出了相關條件的規定和管理,長遠而言是好事,也的確能乎合時代發展,但亦有一個矛盾之處,就是對電影院及劇院經營地點的建議。

文本中提到,「電影院及劇院,涉及噪音、防火安全、機電等多方面可能影響到公共利益的問題,因此,建議該類場所僅可在酒店場所及純商業樓宇內經營。」(18頁)但其實關於噪音、防火及機電等已經有現行的法例在規管。又例如「……電影院及劇院、桌球室及保齡球室已經由其他關於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公共秩序的法規,例如經六月九日第24/95/M 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所規管,換言之,關於噪音、地點是否合適的問題,已有現行法規加以規管……」 (14頁)。那麼,現行法規到底有何不足之處,進而影響到公共利益?未來要讓電影院及劇院僅可在酒店場所及純商業樓宇內經營呢?又為何只有這兩類選擇呢?諮詢文本中並沒有交代。難道澳門容不下露天的汽車電影院?

諮詢文本強調維護公共利益,卻最終成了盲點,看不見、甚至抹殺了文化藝術商業化的發展空間,這亦有違諮詢文本期望改善本澳營商環境的初衷和目的,自相矛盾。另方面,對電影院及劇院經營地點的建議會讓文化局相當為難,這個建議可能對文化局過去一貫的文化政策或推動方針有所違背,到底這個諮詢文本在出台之前,有沒有在政府內部討論過?現在難免讓公眾感覺草率。

另一個重點在於「一站式服務制度」的建構和實踐方式,個人認為以澳門政府現時的硬體、軟體和人員培訓等均未有充分條件實行,現時年幾大的部門主管根本不明白電子政務為何物,如將來等待阿里巴巴把澳門建設好智慧城市的硬體、軟體,並且澳門人運用資訊科技的能力有所提升後,才可能具備這個條件。為方便了解建議中的未來「一站式服務制度」,以某團體想要舉辦慈善步行籌款活動作為例子,做了兩個圖片進行比較,並帶出以下四個問題:

  1. 接受申請的「主管實體」可以是任一政府部門,到底什麼類型的活動該找哪個政府部門作為「主管實體」?

如果此慈善籌款的主辦者跑去找財政局,那財政局一定覺得不關自己事,就會踢給民政總署,最終任何政府部門都不想成為接受申請的「主管實體」,然後去代辦這麼繁複的申請手續。

2.接受申請的「主管實體」如何判斷該活動內容涉及哪些部門?如果漏掉其中一個,或其中一個部門拖延了,而使活動辦不成或過了舉辦日期,責任就在接受申請的「主管實體」,活動主辦者/市民如何提出申訴?這麼大的壓力和責任環環相扣,還需要跨領域的專業判斷能力,各部門的前線/低層公務員準備好了嗎?

3. 這麼多部門要組成聯合工作小組,並派出代表坐下來進行會議,實際操作上有困難。加上部門之間的資料庫並不相通/各部門的電腦設備、軟件及人員培訓並不對等/各部門的電子政務實施進度都不同,例如A部門已實施主管電子簽名,但B部門仍在送實體紙張給主管簽名。

4. 澳門每天都可能會有數十項活動在舉行,這勢必加劇各部門的工作量,在繁重的日常工作之外加上這些新的工作量,另加上聘請新人的程序漫長,這會否影響部門原本的服務質量?如各部門因此而增聘人手的話,又會否違反了特區政府精兵簡政的願景?

(僅代表作者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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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本文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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