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宣傳期及投票日執法標準一致

有參與第六屆立法會選舉的社團在投票日向長者派發早餐,引發是否涉及賄選的爭議。新澳門學社日前到廉署檢舉相關候選組別,而廉政專員張永春昨日回應時指,廉署是認同「1蚊」都是利益、都不能容忍,但這非現行執法標準,「若改成這樣,諸如學社派紙巾也已有問題。」廉署今日再發新聞稿回應指,留意到有學社人士在網上指派發紙巾是在競選宣傳期,屬正常的競選宣傳,不能構成賄選。但廉署澄清,按法律規定,只要透過提供利益而影響選民的投票意願,無論在任何時候發生皆可構成賄選,當中必然包括競選宣傳期。

廉署亦指,雖然派發紙巾明顯是為候選組別爭取選民選票,但是由於紙巾的價值過低,所以廉署視其為競選宣傳活動而非賄選。並強調無論是「一包紙巾、一支水」還是「一個麵包、一盒維他奶」,雖然本身都有價值,但不足以左右選民投票意願,難以構成賄選罪。

廉署亦指,似乎學社人士不再堅持「一蚊都構成賄選」的觀點,但廉署認為,按選舉法規定,「競選宣傳」需具備「引起公眾注意某候選人」以及「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這兩個要件。經廉署當日及事後調查,「早餐事件」中並無證據證實有人在公開的地方向公眾進行競選宣傳。

廉署重申,雖然向會員提供早餐屬恆常性的社區服務,並非專為選舉投票而設,但是也不應作出任何引導會員投票的行為。廉署認為社會對此次「早餐事件」的關注和討論,會對清晰法律有關賄選的規定及形成廉潔選舉文化氛圍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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