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集會遭其他候選組別「踩場」騷擾 「學社前進」向檢察院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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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候選組別「學社前進」受託人兼第二候選人陳偉智向檢察長葉迅生檢舉3個候選組別候選人騷擾「學社前進」競選集會的事件。陳偉智指,昨日下午5點在黑沙環新街及涌河新街交界進行競選集會期間,先後被3個候選組別候選人「踩場」進行騷擾。工作人員得悉後報警要求警方處理,而警方亦勸喻相關人士離開,但相關人士並無離開,繼續阻礙「學社前進」候選人的競選集會,更有人辱罵在場的「學社前進」候選人,亦有人在場不斷舞動纓槍。最終在警方戒備下,「學社前進」團隊約於晚上7點完成集會並和平離開,而其餘3個組別亦隨之散去。

陳偉智指,他們在集會期間,有向公眾展示《立法會選舉法》第157條有關擾亂競選宣傳集會的法律條文及罰則,以及活動現場有錄影安排的公開告示。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157條「侵犯集會和示威的自由」條文規定「藉騷動、擾亂秩序或喧嘩而擾亂競選宣傳的集會、聚會、示威或遊行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以同一方式妨礙集會、示威或遊行的舉行或繼續進行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以下為檢舉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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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 葉迅生 檢察長:

昨日(2017年9月13日)下午五時,立法會競選組別第7組學社前進已申報及預告之競選集會地點(黑沙環新街及涌河新街交界)進行宣傳期間,第22組黃姓第一候選人攜同手推宣傳車及揚聲器到場進行騷擾。本組工作人員得悉後,報警要求警方處理,警方人員在數分鐘後到達現場先向本組別人員了解情況,本組別除向警方展示集會預告相關文件外,亦有讓警方知悉在本組之競選集會現有向公眾展示兩則告示,分別為:

「此為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77條及第2/93/M號《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所預告之公開競選集會

此活動之發起人會全程或部份錄影此公開活動,並可能在剪輯後透過公開媒界傳播。」

「此為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77條及第2/93/M號《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所預告之公開競選集會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157條藉騷動、擾亂秩序或喧嘩而擾亂競選宣傳的集會、聚會、示威或遊行者;或以同一方式妨礙集會、示威或遊行的舉行或繼續進行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本組別人員開始對騷擾人士的行為開始進行影像記錄,而同時亦將上指公開告示放在攝錄設備旁邊。

警方隨後開始勸喻相關騷擾人士離開,期間第22組黄姓第一候選人一度跳上街邊石柱叫囂,在現場警員多番勸喻後始走開,但仍在附近徘徊。不久,第17組李姓第一候選人及23組利姓第一候選人陸續抵達,本組別人員繼續錄影有關情況並在攝錄設備前向被攝對象展示上指告示。在場的第17、23組及返回的22組候選人高聲辱罵在場本組的候選人李國強、梁家偉及助選團隊人員,其中23組利姓候選人更於本組候選人講台前舉牌,企圖阻礙本組候選人的競選演講及宣傳,最後於在埸警員戒備下,本組候選團隊約晚上七時完成其集會宣傳和平離開,其餘相關三個組別候選人亦隨之散去。

此外,第22組之黃姓候選人因警員介入後在本組競選集會附近徘徊期間,不斷舞動纓槍。

在本組候選人及助選人員在上亦指時間宣傳期間,因受上述干擾者影響除了多次令競選集會間歇性中斷外,而整體情況亦令他們擔心在現場之人身安全。

上述干擾者在實施干擾期間,均有留意到本組別向其展示關於《立法會選舉法》第157條及活動現場有錄影安排之公開告示,即他們應知悉他們的行為正被錄影且可能涉及犯罪。

因此,本人作為學社前進之受託人,現在當局檢舉上述干擾本組別集會之人士涉嫌以下之刑事犯罪:
《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侵犯集會和示威的自由
一、藉騷動、擾亂秩序或喧嘩而擾亂競選宣傳的集會、聚會、示威或遊行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二、以同一方式妨礙集會、示威或遊行的舉行或繼續進行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學社前進 受託人 陳偉智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