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務法法案引起不少地產業界反對,包括將商業單位和住宅單位租約由現時的2年改為3年,租金管制,以及租賃合同強制驗筆跡等等。法律學者表示,租務法法案的條文規定,較多站在弱勢的一方考慮,強制驗筆跡可以更容易解決涉及租約的問題,法律程序可節省一半時間,亦可防止「隐形租約」漏稅的問題。他又認為,市民可以自行評判當租務市場出現不正常變化時,政府是否需要合理管制。
有不少意見反對將租約2年改為3年,認為對業主不公平。艾林芝表示,相關制度在澳門一直存在並非創新。有關規定並非要業主必須簽三年租約,只是租賃三年內業主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此規定並不代表一定要簽訂三年租約,合約年期由業主與租客商討,半年、一年、年半、兩年等均可,只是期滿後,若整個租賃時長不足三年,業主無權將租戶趕走,但租客仍可選擇退租。
澳門的法律體系承襲葡萄牙法律架構,艾林芝表示,有關規定源於第一次世界大戰過後,很多士兵回國後無家可歸要租屋住,「一個人隨時都可以俾人迫遷的話,租客無屋住隨時要瞓街,對其生活造成好大影響,對於業主來說,只是損失一點租金而已。保障弱勢還是所有事都放任不理,這是立法者的選擇。而有關規定延續了這個保障弱勢的立法精神。」他說,考慮到商舖租客裝修、申請牌照或要花費一年多時間,如果正式開業不久便被逼遷,租戶會損失慘重,令中小企難以生存,故現時將租約兩年限期延至三年。
至於「租務法」亦建議不動產租約合同簽名須經公證認定。艾林芝表示,裡的公證是指驗筆跡而非做公證書,到政府公證署認筆跡並不需花費太長時間,星期六亦有私人公證處營業,有關公證並不要求出租人及承租人同時出現。「驗筆跡時,攞當時人的證件去對照就可以,去公證署的助理員就可以處理,呢個程序不需要特定的人去,交俾相熟的朋友去做亦可以。」
他認為,驗筆跡對打擊非法旅館有一定幫助,有驗筆跡的合約必然會在政府部門「留底」,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身份都不能造假,「以後出咗咩事可以搵到佢,文件可以直接作為執行之訴,就不需要行宣告之訴,法律程序可以節省一半時間。」他又指出,現時房屋出租要交印花稅,去財政局申報房屋出租,又要以租賃的方式交房屋稅,但現時簽租約可以不經公證,亦不需要經過其他方式確認,會有出現漏稅的問題。
至於有地產業界指,法案建議的仲裁中心無約束力,認為應參考香港的租務法庭處理租務糾紛。艾林芝表示,如果無驗筆跡的話,無論是仲裁中心還是租務法庭的裁判都只有宣告效力,「即係判斷誰對誰錯,最終都要執行的部分」。但驗筆跡後,就可以直接行「執行之訴」,相當於香港的「執達吏」。因此,相對來說,程序可以快很多。他指出,澳門的仲裁中心,例如消消費者委員會的仲裁員全部都是初級法院的法官,作出的裁決一樣有法律效力。而且仲裁中心處理個案的效率較法院快。
至於租金管制的問題,他說︰「如果一個地方的租務市場出現不正常變化,需唔需要作一個管制呢?我諗需要市民自己作一個評判,現在樓市太高,政府都有出招遏抑樓價,但租金升得太多,現行政長官無手段去應對租金不正常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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