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關翠杏早前提出書面質詢,指在現有制度框架下,當發生樓宇滲漏爭議時,受影響的當事人只能透過司法訴訟獲得許可後才能進入相關單位進行檢測及要求肇事業主履行維修或賠償責任,程序相當繁複。法務部門早已表示會透過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簡化程序、提高訴訟效率,從而快捷及妥善地解決樓宇滲漏水等涉及民生的個案。究竟有關修法進展如何?何時才能完成?
房屋局長山禮度回應指,按法務局資料,樓宇滲漏水爭議的金額不超過5萬元,當事人可循輕微民事訴訟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該訴訟程序相對較簡捷,對受影響住戶而言,亦能盡快獲法官批准入屋檢測,從而最終確定滲漏事故的原因及明確具體責任。為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轄下專責工作小組經前期分析及研究,目前已就修法提出意見及建議,包括如何節省訴訟資源及加快訴訟效率的建議。法務局正對建議進行分析,並擬定具體修法方案。
山禮度亦透露,政府會在進一步了解其他地區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最新發展趨勢上,於2017年下半年就修訂建議方案諮詢業界,聽取包括司法機關及律師公會的意見,以使修法內容更符合社會發展需要,並爭取於2018年將有關立法項目納入正式立法程序。
關翠杏亦促請當局交代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會否對緊急的個案設定快速回應的機制?山禮度回應指,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對於樓宇滲漏引起公共衛生風險的問題,將按個案的危害性、影響範圍及發展速度,分高中低3級。高風險個案會啟動緊急處理機制,聯同有關部門採取跨部門聯合現場評估行動,衛生風險屬高風險的個案由衛生局主導,於聯合行動時可直接指示具權限部門執行緊急避險措施處理滲漏問題。
山禮度續指,凡涉及影響大廈公共走廊或街道的環境衛生及安全時,亦會採取相關聯合行動,工務局、民署、衛生局等跨部門成員均會按職能作出跟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