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社促撤回買方最多負責2年管理費欠款建議 李國強︰不要將簡單問題複雜化

政府提出的大廈管理法案建議物業買賣時,買方負責最多2年管理費欠款,其餘由賣家負責,並引入保證金制度。新澳門學社希望政府撤回有關建議,認為這是將簡單的事情複雜化,並會助長原業主拖欠管理費,損害大廈共同利益。學社又認為,法案應著手解決惡性拖欠管理費的問題,同時創設更大誘因推動更多大廈成立業主會,促進社區參與和發展。

學社理事李國強表示,按現行機制,買家都是有途經了解到有關物業是否有拖欠管理費的情況,如果因為疏忽而買入的話,所有的債務就會轉移到新業主,如果新業主覺得有問題,也可以透過民事追討舊業主。但若果要買家承擔兩年的管理費,只會增加業主會追討欠債的行政成本,業主會最終無法追討,將衍生沉重的財政壓力。至於政府建議引入保證金制度,他說︰「豪宅和經濟樓宇的管理費可以相差幾倍,甚至十幾倍,保證金其實應該定為多少呢?幾年之內可以攞得返呢?其實到依家都係無譜既,變相係將簡單的事情複雜化。」

他認為,政府可在法案中訂明針對拖欠管理費和其他分攤費用的行政措施,確保準買家於物業登記冊中知悉單位的欠費責任,相信既可保障買方權益,亦對拖欠管理費的原業主具阻嚇作用。

另外,政府建議召開業主大會第二次會議的法定分額由現時的25%下降至15%。李國強認為,一直以來居民的大廈管理參與度不足,令業主大會認受性備受質疑,甚至出現「多數服從少數」。若政府進一步下調開會門檻,只會令問題惡化,降低業主參與的積極性。退一步說,即使有足夠業主開會,但討論如涉及業主會成員罷免、通過由共同儲備基金承擔的開支、給予和廢止裝設招牌許可等,法定份額均超過開會門檻,屆時很有可能令業主大會流於討論,而無法作出大部分決議。

他又表示,政府修法應該興時並進,以應付人口和樓宇密度增長所產生的複雜問題,特別是近年經常發生的物業糾紛。他又呼籲當局著手修改涉及經屋大廈管理、屬回歸前沿用至今30年的41/95/M號法令《規管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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