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法擬引入保證金處理拖欠管理費問題

立法會二常會今日繼續審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會後表示,法案新文本引入保證金制度,當買賣雙方就拖欠的款項有爭議時,買方可要求賣方留下一筆保證金以作支付拖欠的管理費。

府對法案作出大幅修改,條文中明晰賣家對移轉所有權前已經到期但未有繳付的分層建築物負擔負責;要求獨立單位的所有權人、訂立買賣合同參與單位所有權交易的房地產中介或經紀,必須向買家提供最後兩年是否存在已經到期但未繳付的分層建築物負擔及其金額的資料,以及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副本。如果買家請求,建築物的管理機關有義務提交該單位拖欠的金額資料,以加大對買家的保障。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出席會議的八名委員中除了麥瑞權之外,其他委員都同意政府今次的修改,法案將爭取下月 (7月) 底前提交上大會進行細則性討論及表決。

陳澤武又引述政府重申,確保收取分層建築物管理費用關乎整體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利益,不能因為少數人不支付分層建築物的管理費用而影響其他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舒適以及日常生活,需維持多數業主盡責的利益,確保管理機關有足夠的資金履行其職責,因此政府堅持保留連帶責任,但法案亦建議增加買方有權要求賣方償還有關的全部開支。陳澤武說,這與現時管理公司或者管理機關追討欠款的情況無分別,「即根本條債係你(賣方)架嘛,就算我(買方)有連帶責任追咗我,條債都係你架嘛,咁我咪有權去追你囉。打電話求你唔得的話,唯一方法都係上法庭既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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