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草案文本中引入分層建築物負擔的「隨物轉移」制度,建議買方最多負責兩年管理費欠款,社會憂慮相關條文變相鼓勵賣家拖欠管理費。立法會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日繼續與政府代表討論有關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會上主要討論「隨物轉移」制度,政府極力推銷措施有助保障買方權益,大部分委員一致反對有關方案,認為要業主承擔未經確認的債務有違公平,希望政府撤回方案或重新修改。
陳澤武引述政府表示,有關措施有助追收管理費,以利維持物業管理水平,避免管理公司因無錢離場,對大廈的發展有良性幫助,而且可讓買家提高警惕,在進行交易時查清楚有關物業有否欠債。但委員認為,有關債務並非由買家產生,不應該向買家追討。而且澳門欠交管理費的情況不清晰,亦無有效方法去確認相關債務,在這樣的情況下要買家承擔債務的話,既不公平亦會更加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