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桂思移植事件的深思

早前香港發生了鄧桂思女士的肝臟移植事件,其發展路向一直備受社會關注,原本只是一宗急性肝衰竭、需要接受移植方可延續生命的醫療事件,卻隨著救援時間,在拯救鄧女士生命的同時,背後越來越多問題被揭發,亦反映出現時在香港,相關事件動搖了器官捐贈人士的信心。

在我來說,整件事可以說峰迴路轉!先是鄧女士急性肝衰竭,在有限時間內要找到和她吻合的肝臟,又要和死神搏鬥;本來長女願意捐出肝臟給母親,可惜香港現行法例不允許未滿18歲人士作器官捐贈,最諷刺是就算出生年份上勉強算18歲,但小妮子未過生日仍不被視為滿18週歲,所以小妮子在記招上雖一再強調,絕對清楚、明白作為捐贈者之後可能要面對的風險,而在法律和人情之間,瑪麗醫院負責鄧女士的移植團隊仍堅持說:「不!」其後負責手術的港大外科學系肝臟移植科主任盧寵茂亦對外表明,不接受未成年人士作為捐贈者,主要是保障他們的自身權益。在眾人徬徨無助之際,一名年輕、健康且和鄧女士一家人素未謀面的女OL,無私地將自己半邊肝臟捐贈出來。在眾志成城下,所有事情理應按照治療計劃進行,捐贈或受贈人的身體情況將會一步一步穩定下來。但直到OL出院了,鄧女士在接受新肝臟後接連出現血管通路、腎衰竭及需用呼吸機呼吸等一連串危殆問題,從沒有脫離過危險期。最壞的消息是,那位年輕OL的肝臟運作了僅一個星期便宣告失效(棄置),須摘除再轉用另一個屍肝植入,卻仍未能助鄧女士脫險。

在進行第二次屍肝移植手術時,社會均為OL可惜,認為她原本不需要接受這個大手術奉獻出重要的肝臟,個別甚至質疑首次的捐贈手術「浪費了」人家大好肝臟!算「浪費」嗎?我的看法:未必!沒有OL的肝臟,鄧女士在緊急關頭隨時過了彩虹橋當天使!所以不能說「浪費了」人家的好東西。看事物、事件或者人的品性、處事作風,從來都要以立體的、多角度的方向切入去了解各方面的原因,不能以單向思維處理。轉換另一個角度,正如盧寵茂所言,沒有OL的肝臟,就不能延續鄧女士的生命,亦不會有第二個(屍)肝臟出現。惟社會質疑聲音仍然此起彼落,可幸鄧女士家的小妮子一直以堅強態度面對。

此外令人恩惠的是,因為OL的無私奉獻,在香港,讓本來自願在身故後捐贈器官的登記一下子攀升,由每年約有2萬人的登記,急升至由去年六月至今年五月十三號為止的約5萬人。可惜之後聯合醫院「漏藥門」事件,竟然有人在網上發起「集體拒捐」行動,隔天(即五月十四號)出現了取消器官捐贈登記申請急升,據香港衛生署數據顯示,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六號至十一號,六日裡收到二百四十七個取消登記的申請,遠超於對上一周的十一個。當中原因為何實在無從得知,亦不想揣測,但我想表達的是,現時粗略估計,在香港輪候移植的人約有二千多人,包括我自己在內,得知因「漏藥門」之後立即取消登記,我心頭即時涼了一截。

本來要輪候多少年,這些年裡是否有和自己吻合的器官,過程中存在很多未知數,我常說平常心面對,就是印正了可能我會等到,最壞打算大不了可能我等不到,最終因為慢性腎衰竭或引起的併發症而死去,這是一個我必須面對,且過不久就要再深思的問題。雖然香港的醫療事故,大大小小每年都在發生,但不至於全屬器官移植範疇吧?我相信,鄧女士事件只是所有醫療事故裡較為特殊的個案而已,不能為將來所有器官移植的手術或術後恢復情況劃等號。既然在眾多的醫療事故中,器官移植並非恆常出現狀況的項目,又何須因為個別事件而影響到他日身故後,可能、甚至不會發生的事情而擔驚受怕,糟蹋了一個可以幫助別人的機會?

另一方面,因為香港的器官捐贈登記屬自願性質,不似歐洲部分國家,採用身故後且沒有任何異議下便摘除合用器官的「自願默許」機制。只能說,站在病友角度,我們是一班每天都在等待和輪候器官移植的病人,因此願意登記或登記後再取消,個人來說都會尊重,不過我自己就不會取消登記,「施比受更有福」,就算最後只剩下一對眼角膜,能幫到別人算是我的福份。(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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