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對於法案建議設定買家承受的建築物負擔(如管理費)上限為2年的做法,會否鼓勵賣家故意拖欠管理費?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待下周與政府開會時會再問及修訂的原因。但他認為政府是出於好意,理論上是保障到新買家,「依家寫明的話,就算買家被賣家呃足10年管理費,都係孭2年」。目前想到唯一不好之處,是管理公司或者業主會可能「複雜咗」,要兩頭追債。
陳澤武表示,在進行樓宇買賣時,賣家要清楚告知買家拖欠建築物負擔的情況,買家自己亦有責任查清楚有關情況,公正員在簽契時亦會講清楚相關連帶責任。他又說︰「買賣時唔清拖欠的管理費的話,買家自然不會買,唔明點解會助長不交管理費。」
另外,陳澤武表示,法案新文本建議若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按法律規定,或由法院委任聘請新的管理公司,原本由發展商聘請的原管理公司需於 90天內離場;若原管理公司主動離場則需 6個月通知,若果涉及賠償,應該由與該舊管理公司簽約的發展商負責。新文本同時建議已安裝的地鋪外牆的招牌廣告不須拆卸,即使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已召開會議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