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一居小業主聲請列保利達上訴案輔助人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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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一居 7名小業主申請以輔助人身分參與保利達洋行的上訴案被中級法院駁回,聲明異議亦不被接納。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針對行政長官於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宣告“海一居”所在土地(以租賃制度批出的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P」地段)的批給失效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在上訴程序進行到陳述階段,且司法上訴人已經遞交了其上訴陳述之後,有七名購買了海一居樓花的業主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40條的規定聲請作為輔助人參與司法上訴,但被法官以批示駁回。眾人不服,向評議會提起聲明異議。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規定,作為輔助人參與司法上訴只能在案件陳述階段開始之前或開始一刻。如果在這個階段還接納成為輔助人的聲請,那麼就會擾亂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因為要就該聲請向各訴訟當事人作出通知,有可能會有人提出反對,而且還要對他們遞交的新文件作出分析,甚至可能還會有人對這些新文件提出質疑。這會使訴訟程序退回到之前的一個階段,迫使各方當事人作出新的表態,甚至遞交新的陳述性文件。

由於本上訴案的陳述階段已經隨著法官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63條的規定作出命令雙方遞交陳述的批示而展開,因此,面對在此之後才遞交的成為輔助人的聲請,法院只能嚴格遵守法律訂定的期間,依法駁回相關請求。

參閱中級法院第179/2016(A)號案的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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