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組成立法會選舉提名委員會須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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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將於今年9月17日舉行,目前已進入組成提名委員會的階段,不少有意參選人士已開始收集選民簽名。廉政公署發出新聞稿,指收到消息近期有部分團體或個人以各種名義舉辦活動,期間為參加者免費或以折扣優惠形式提供餐飲,同場宣揚特定人士的參選意向,或者提供提名委員會的表格供到場人士簽署。廉署對此高度關注。

廉署指,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的規定,親自或透過他人提供或承諾提供利益,以使自然人或法人按其意向組成或不組成提名委員會,會構成賄選罪,可被科處1年至8年徒刑。法律亦規定任何人索取或接受他人提供的利益,從而按其意向組成或不組成提名委員會,處最高3年徒刑。廉署提醒,在舉辦活動期間以任何方式向選民提供利益,促使選民按其意向組成提名委員會並提出候選名單,無論是活動的組織者,或接受利益並簽署組成提名委員會表格的選民,都可能觸犯法律規定的賄選罪。

廉署重申,對於任何有關賄選的舉報或投訴,必將依法展開調查。同時廉署提醒有意參加今屆立法會選舉的人士,無論是組成提名委員會還是後續的選舉工作,均須嚴格依法進行。廉署強調,在今屆選舉過程中,必將秉持一視同仁、絕不姑息的執法原則,嚴厲打擊賄選及其他選舉違法行為。同時,也希望市民利用廉署與立法會選管會的統一投訴熱線及網上平台,舉報與選舉有關的違法或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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