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報告披露,旅遊局為反聘一不符學歷要求的主管擔任技術員,曾在廉署勸喻後仍多次更改合同方式,繼續以相同甚至更優厚的薪酬條件聘請有關人員。另外,文化局兩名處長及一名技術員的資歷亦未符合規定。廉政公署亦指出,發現部分公共部門在以開考方式招聘人員時,典試委員會對法律規定認識不清,對投考條件把關不嚴,導致開考過程出現瑕疵,影響招聘程序的公正性,希望將來負責統一管理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考試的各用人部門能夠嚴格依法辦事,公開、公平、公正地做好招聘工作。
旅遊局:頑冥不靈,不理廉署勸喻
案情指,旅遊局自2013起以編制外合同,聘用一名按公積金制度已退休的前主管擔任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而該位前主管不具備高等課程學位或學士學位,有關聘用不符合公職法律規定的學歷要求,因此公署發出勸喻要求局方作出處理。雖然旅遊局致函公署,表示已與這名前主管解除編制外合同,但此名前主管並未離開旅遊局,而是自解除合約翌日起以取得勞務方式繼續在旅遊局工作,每月收取澳門幣6萬5千元報酬。而在規範公共部門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人員的第 12/2015 號法律生效之後,旅遊局向社會文化司司長建議,以個人勞動合同聘用這名前主管擔任顧問職務,每月薪俸相當於公務人員薪俸索引表660點。該建議書於2016年2月11日得到社會文化司司長批准。
公署調查發現,旅遊局在收到公署勸喻後,仍然想方設法繞過法定聘用人員的程序,規避有關法例要求的學歷條件,繼續以相同甚至更優厚的薪酬條件聘請有關人員,而且其聘用理由與工作需求不符。旅遊局覆函表示認同公署的觀點,並依照法律的規定,於2016年10月1起,以行政任用合同聘請該名前主管擔任技術輔導員的職務(薪俸點480點 )。
文化局:未夠資歷照升官
另外,報告又披露兩宗文化局有關聘用及委任的行政違法。當中包括投考人在報考期限屆滿前並未具備要求學歷,以及被任命之主管這兩名主管未符合最少有5年工作經驗的法定條件。
報告提到,文化局兩名人員於2016年分別被任命為人力資源及行政處及研究及計劃處處長,由時任文化局局長提議,時任社會文化司司長批准。但經廉署調查發現,兩人不符合擔任主管至少有5年工作經驗的法定條件。
另外,公署經調查後發現,2012年文化局有技術員投考人在報考期限屆滿前,並未具備開考通告上所要求的學歷資格,文化局對該投考人的任用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屬無效。
證書冇認證 海事局收貨
類似情況亦曾於海事局發生。廉署指,有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員投考人提交內地私立大學頒發的未獲國家教育部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不符合招聘通告上高等學歷課程的要求,但仍獲海事局以編制外合同的形式聘請擔任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海事局最終接納廉署意見,認為被投訴人遞交的本科畢業證書不符合開考及擔任技術員的要求,有關的任用因無效而被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