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昨(30日) 晚上於進行經濟房屋巡查時,發現湖畔大廈第四座一單位,涉嫌將單位無償讓予他人居住等情況,現正開展調查工作。
根據經屋法規定,經屋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將經屋單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整個單位讓與他人居住,科處相當於單位最初售價的10%至40%的罰款,若作部分出租,科處相當於單位最初售價的5%至10%的罰款。上述所指的違法者必須在房屋局指定的期限內終止有關違法行為狀況,若不遵守,除每逾期一日,加罰原罰款的1%外,房屋局可解除買賣預約合同。
房屋局表示,為確保公共房屋資源得到合理的運用,當局持續到各經濟房屋作居住狀況的巡查監管,首季已對3,472個單位進行了家訪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