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發表《關於文化局以取得勞務方式聘用工作人員的調查報告》,指出文化局近年以工作量增多、公開招聘程序緩慢為由,違反有關開考及中央招聘的法律規定,以取得勞務方式聘請大量工作人員。廉署調查發現,文化局於2014年以取得勞務方式聘請112人,佔文化局工作人員總數六分一。更發現文化局以這種方式請人並非偶爾為之,不僅大部分部門都有採用,更將請人流程及文件樣板上載至內聯網,反映相關做法在局內已是普遍化、系統化及格式化。
廉署報告中提到,廉署近2年收到有關文化局的舉報或投訴中,不少涉及工作人員的聘用或主管人員的任命。廉署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有跡象顯示文化局透過取得勞務的方式,有系統地規避中央招聘及開考的法律規定。故此廉政專員於去年4月作出批示,對文化局聘用工作人員的情況及合法性展開調查。
2014年以取得勞務方式聘112人 佔文化局人員總數六分一
廉署引述文化局資料顯示,該局工作人員數量近年有顯著增長,從2010年的553人增加至2015年的842人,當中以取得勞務方式聘請的人員從2010年的58人增至2015年的110人,而文化局及文化基金的實際開支亦逐年增長。認為相關增長應與文化局近年所承擔的工作量不斷增多有關。
廉署指,當公共部門的工作範疇或數量大幅增加時,透過法定程序請人屬慣常做法。而過往在部分公共部門中,曾經存在按照第122/84/M號法令規定,以取得勞務的方式請人的情況。但隨著廉署及審計署透過報告、勸喻、指引等方式不斷指出錯誤之處,近年絕大部分公共部門已避免透過這種方式請人。
但廉署調查中發現,文化局不僅一直沿用以取得勞務方式聘請工作人員的做法,在2014年以這種方式聘請的工作人員人數更大幅增加至112人,接近文化局工作人員總數的六分之一。即使2016年廉署就此事展開調查,以這種方式聘請的工作人員仍有94人。
廉署:文化局以取得勞務請人不外乎「工作多、人手少、招聘慢」
廉署調查發現,文化局以取得勞務方式請人時,由用人單位挑選合適人選,然後向文化局或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交建議書,建議按照第122/84/M號法令規定,以豁免詢價及直接判給方式聘請有關人員為該單位提供指定服務。建議獲批後,文化局便會與受聘者簽署一份「提供服務協議」,當中訂明協議期限(通常為6個月)、受聘者從事的工作、工作時數、超時工作補償、每月報酬、假期及缺勤計算方式、勞工保險及社保供款等內容。
廉署指,文化局與取得勞務人員所簽署的協議,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內容上都是一份典型的勞動合同,實際工作亦與文化局正式員工無分別。廉署亦指,文化局聘請取得勞務人員的理由不外乎「工作多、人手少、招聘慢」。更發現文化局以取得勞務方式請人並非偶爾為之,不僅該局大部分附屬單位都有採用,更將請人的流程圖及文件樣板上載至局方的內聯網,甚至相關人員的出勤、年假都以專用表格記錄及申請。反映相關做法已是普遍化、系統化及格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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