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醫療事故法》3項補充性行政法規草案,將於本月26日起,與《醫療事故法》同步生效。其中1項行政法規是規範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法規以附表形式訂定保險金額下限,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按醫療專業分類保額下限由 50萬元至 200萬元;醫療機構則按醫療服務性質及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人數,保額下限由 100萬元至 2,000萬元不等。
草案又建議如醫療服務提供者遭至少三個保險人拒絕訂立合同,可請求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接受合同的「特別條件」。至於所謂的「特別條件」是什麼?如何保證醫療服務提供者能夠買到保險而不影響執業?金管局行政委員會委員萬美玲解釋,金管局會協助買不到保險的醫療服務提供者與保險公司協調,看看在現時的費率機制下,如何平衡風險以及回應醫療服務提供者的保障。當局會確保在任何情況下,醫療服務提供者一定能夠購買得到民事責任強制保險。據了解,目前本澳有7間保險公司獲准提供服務。
草案建議的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因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過錯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法規、指引、職業道德原則、專業技術知識或常規作出的醫療行為而損害就診者身體或精神的建康而引致的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服務提供者因向生命或身體完整性嚴重危險的人提供緊急醫療救援而引致的損害賠償責任;按保險合同條款,因保險事故賠償而引致的訴訟費用、律師服務費及其他開支。同時,草案亦訂定不屬保險承保範圍的各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