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建恩︰何超明推薦黃國威承接門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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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今日繼續就何超明涉貪案作供。黎建恩表示,回歸初期檢院需租用辦公室,由工務局負責裝修工程。當時何超明重視保安和保密工作,因此,提出門禁和保安系統由檢院自行負責。後來何超明推薦了另案被告黃國威負責有關工程,工務局亦同意,但要提交書面解釋。黎建恩表示,不清楚黃國威與何超明有無私交,但曾有過見黃國威來辦公室找何超明。

何超明被控創立犯罪集團,成員包括何超明妹夫李君本、商人麥炎泰和黃國威。助理檢察長陳子勁指出,檢察院租用李君本的車位,亦有資料顯示檢察院租用麥炎泰和黃國威的不動產;黎建恩回應時稱,不知道何超明與 3人關係。

控方亦向黎建恩出示在辦公室搜出的何超明簽批文件,向黎建恩確認文件簽名和其他文字筆跡是否屬於何超明。黎建恩回應稱,簽名屬何超明,但他不認得何超明的筆跡。由於相關文件由他製作再呈交何超明,因此,有何超明簽名,應可推斷文件批示的筆跡亦屬何超明。

廉署曾在何超明的住所搜出懷疑是何超明所寫的 2張手稿,相關手稿以及上述提到的文件已交到司警局作筆跡鑑定,結論指筆跡極可能出自同一人之手。終審法院傳召負責鑑定的司警局高級技術員作證,並解釋了鑑定的技術。

這些手稿出現了疑似是「小財事」、「本」、「隊長」等字眼,控方稱分別代表與何超明組成犯罪集團人員的綽號,而這些字的旁邊,又有銀行、財產和大廈名稱等字眼,還有「指定公司無問題,因為檢院工作特殊」,「我們也佈防、溝通」、「我有恩於他,華叔之徒弟」、「再下去不是咖啡鋪,而是斜路詐騙」等語句。何超明在庭上補充說︰「講咁多嘢,都唔能證明係我寫的,送檢的材料都不確定是我的,結論點能夠話係科學?」合議庭主席岑浩輝則說,被告不能夠質疑證人。

另外,黎建恩亦曾在庭上要求糾正自己曾在偵訊期間所作的口供,他在口供中稱據他所知設於竹灣豪園的檢察院招待所是何超明自用,但他在庭上稱,自己從沒到過竹灣豪園,亦非親眼看見何超明自用竹灣,純粹「靠估」。法官宋敏莉問他推測的根據,黎建恩稱不懂回答,霎時想不起。被告代表律師梁永本提出其口供寫著「印象」、「可能」,是否意味推測?黎建恩說︰「可以咁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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