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何案被告需以證人身份作供 證人代表律師:不符刑訴法規定

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日前(11)審訊期間,兩名亦涉及案件的證人以自己涉及的案件與何案有牽連為理由,申請免除作證,但被合議庭院駁回。兩名證人之代表律師利奕豪表示,刑訴第120條清楚定明,同一案件或相牽連案件中之嫌犯或共同嫌犯,不得以證人身份作證,質疑法院相關決定。

終審法院合議庭日前續審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分別傳召黃國威以及麥炎泰出庭作證,兩人均是涉及何案的涉嫌共犯,被指協助何超明創辦多間空殼公司,長期包攬檢察院多項外判服務。兩人同以自己涉及的案件與何案有牽連為理由,申請免除作證,被合議庭法官宋敏莉駁回。

據葡文電台昨(12)日報道,兩名證人之代表律師利奕豪表示:「被告以證人身份出庭,就必須誠實作供,供詞就有可能成為罪證,這也是該法律禁止相關人士成為證人的理由。」

根據刑訴法第120條a款,同一案件或相牽連案件中之嫌犯或共同嫌犯,不得以證人身份作證。而就相關免除作證的申請,合議庭當時經商討後,決定證人必須作供,但涉及自己的案件時可以拒絕回答,合議庭亦按規定,將來不可評價涉及證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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