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前廳長被控涉貪 案件今開審 張鵲橋否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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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文化財產廳前廳長張鵲橋因涉嫌在2007年,將一項設計工程豁免公開招標,直接判予配偶持股的公司,被控一項「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案件今日下午在初級法院開審。出庭前張鵲橋被傳媒追問現況時,未有回應提問,只向傳媒表示多謝。而開庭前,辯護律師歐安利向法庭呈交多份文件,當中包括張鵲橋任職公務員時的評核、財產申報、工程延誤的反證文件等。而在合議庭主席簡靜霞宣讀完控訴書後,張鵲橋隨即否認控罪,並指大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

控訴書指,2007年文化局打算在鄭家大屋旁興建鄭觀應紀念館,用以收藏書信及文物。張鵲橋涉嫌製作建議書,令上級認為「新構思」有能力完成設計工作。並以紀念館啟用時間緊迫為由,繞過公開招標直接將紀念館的設計工作判給予「新構思」,支付價金為121萬2千元,分4期支付。當「新構思」將施工圖則交予工務局批則時,工務局發現施工圖則諸多錯漏,不具備可行性,需要作出多次修改,文化局多次支付費用,藉此獲利,而紀念館的進度亦因而拖延。

控訴書指出,張鵲橋由始至終均沒有向文化局申報利益衝突及作出迴避,作為廳長有責任維護文化局利益,涉嫌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41條「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

張鵲橋批控訴書與事實不符 辯稱不知「新構思」運作

簡靜霞宣讀完控訴書後,張鵲橋隨即否認控罪,指控訴書大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相符。他表示,自己在華僑大學就讀期間認識配偶鄭桂妮,但並不認識「新構思」2名股東陳明及張巧娟,畢業後在校友聚餐時才認識張巧娟,並透過張巧娟認識剛從德國回流的陳明。並指「新構思」在2002年1月28日成立,自己則在1日後才與鄭桂妮結婚。他辯稱婚後不知道「新構思」的運作,亦不過問公司事情。

張鵲橋亦指,鄭桂妮於2005年因與張巧妮關係不佳離開「新構思」,並到張鵲橋兄長的公司任職。其後因她「想做朝九晚五」的工作,遂考入工務局任職,但三年後因工作不愉快離開。他強調,自己一直認為鄭桂妮已完全脫離「新構思」,直到看到第2封建議書中,才看到鄭桂妮的名字,他隨即作出請示上級並作口頭迴避。並稱鄭桂妮曾委託「新構思」協助處理退股事宜,但當時因公司未有核數,一直都退不了。

當被問到為何找「新構思」承接鄭觀應紀念館的設計工作時,張鵲橋指,2006年底社工局計劃重建位於下環街的老人中心,因該處位處世遺旁邊,故去信詢問文化局意見。文化局屬下的澳門博物館希望能利用地段展示文物及作為鄭家大屋的後勤支援場所,故製作建議書希望興建鄭觀應紀念館。計劃經社工局及社文司同意。

張鵲橋亦指,其上級、時任副局長陳澤成要求他去物色設計紀念館的人選,而他就要求其下屬陳建成建築師物色人選。陳建成建議由剛從法國留學回來的文化遺產建築師呂澤強負責設計,其後又建議「新構思」股東陳明一同參與設計。張鵲橋指,陳明曾在德國工作多年,有一定經驗,對建築設計的細節較為熟悉,認為相關人選適合。而副局長陳澤成亦認同建議。

而被問到為何繞過公開招標直接判給時,張鵲橋辯稱,因第122/84/M號法令第7條e規定,涉及設計、監督、研究等項目,可直接找一間公司報價。主席簡靜霞隨即質疑,相關條文需要配合項目的緊急性及專業性等因素。張鵲橋回應指,社工局希望能儘快做,而鄭家大屋的修復工作亦已「七七八八」,希望紀念館工程能配合一同開放,故有緊急性。

至於被質疑為何圖則設計工作拖延許久,張鵲橋解釋,設計合同於2007年8月尾批出,但到11月才簽訂合同。「新構思」曾於9月尾至11月向文化局遞交過5個方案,但因涉及在鄭家大屋旁興建精品酒店,社會對此爭議聲不斷,一改再改之下直到2008年8月尾才向工務局遞交草則,而工務局城市建設廳則到2009年2月才批准草則。隨後「新構思」著手編製建築計劃,因編製期間澳門博物館對項目提出意見,到2009年5月4日才向工務局遞交建築計劃,並於8月11日批准施工。

張鵲橋亦指,由於文化局沒有足夠人手處理招標工作,遂交由工務局進行招標。工務局翻查施工圖則時發現當中缺乏探土報告及社工局、澳門博物館的弱電資訊。文化局指由於社工局的老人中心未遷出,不能進行探土。直到2010年4月社工局老人中心遷離原址後,文化局隨即委託澳大進行探土,之後亦收到澳門博物館交來的弱電資訊,遂將相關報告交予「新構想」作修改。圖則經過多輪來往後,最終工務局於同年11月進行招標工作。

歷經4個多小時的庭審後,簡靜霞宣佈,下次庭審訂於1月12日下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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