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12萬以上現金入境擬需申報 海關:制度為防洗黑錢 非限制資金來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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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草案,法案建議任何人攜帶總值澳門幣12萬元或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時,須使用紅色通道,並向海關人員進行申報。一旦違反申報義務,除非有合理解釋,否則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罰款額為超出指定金額部分的1至5%,但不得少於1,000元及多於50萬元。海關強調,相關制度並非為限制商業活動資金進出本澳,而是透過申報制度來監管跨境運送現金及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防止洗黑錢。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指出,本澳每年接待數千萬旅客,政府在積極構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及中葡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的過程中,有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預防及控制各類風險。而金融行動特別組織訂立了40項反清洗黑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建議,當中第32項建議要求各成員透過立法建立制度,以偵查及預防跨境運送現金及無記名可轉讓票據。本澳作為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成員,需要履行組織的建議,故根據本澳實況及建議制訂了本法案。

梁慶庭指出,法案建議任何自然人攜帶總值等於或超過12萬元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時,應向海關人員申報;若攜帶等值現金或票據出境,如被海關人員查問亦應申報。本澳入境處設有「紅綠通道系統」,旅客所攜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超過指定金額時,須使用紅色通道,並作出申報。若旅客使用綠色通道,即等於聲明其未攜帶超過指定金額的現金或票據。

他亦指,申報應由攜帶現金或票據的本人作出,申報時以書面方式填寫表格,並須登記。海關將按法案要求將所收集的資料存入資料庫。資料庫專為偵察及預防有關清洗黑錢或資助恐怖主義而涉及的不法運送現金及無記名可轉讓票據。若違反申報義務,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罰款額為超出指定金額部分的1至5%,但不得少於1,000元及多於50萬元。若有合理解釋,可減少或不科處罰款。

有傳媒質疑,《基本法》第109條規定,特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及進出自由,當局制訂相關法律是否為限制資金自由出入本澳?而據香港媒體報道,國務院正草擬文件,擬限制中資企業於境外進行大額投資。被問到法案是否為配合中央政策?海關助理關長吳國慶回應指,當局並非為限制資金進出本澳,強調出入境人士攜帶多少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無問題」,但須如實申報。又指海關所收集到的資料會轉交金管部門及刑事警察部門,相關資料要在5年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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