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法案新文本中,追加了規定參選人需要簽署聲明書,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等條文,社會關注證明「擁護」和「效忠」。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受訪時表示︰「所謂的真誠,簡單來說,即是言行一致,發自內心希望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她說,參選人是否真誠簽署聲明書,由選管會根據參選人以往有否作出分裂國家的言行判斷。
陳海帆又表示,參選人有異議可以到法院上訴。另外,若參選人被證實過往曾作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特區的言論,選管會可在對方作出聲明時,確認對方是否願意放棄過往的這些言論。由此,如果參選人向選管會表示願意放棄有關言論的話,其參選資格應該不受影響,但最終還是由選管會決定如何處理。
有傳媒問及,香港越是禁「獨」,港獨議題就越煲越大,會否擔心澳門會因為今次修訂而燃起「澳獨」的火苗?陳海帆表示,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 104條時清晰參選議員的條件和要求,因此,澳門政府決定在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期間引入相關制度,是為了防患未然,未雨綢繆。
另外,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立法會法律顧問團隊正主動研究當議員宣誓違規的處理方法,包括研究立法會主席有何權限判斷宣誓是否有效,以及2/3議員投票贊成違規者喪失議席等。他說,因終審法院確認候任議員名單後,議員宣誓屬立法會權限,有關研究與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