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報告指出,以不合理的藉口有意規避法定的制度或程序,內部監管鬆懈或流於形式等問題,不單存在於交通事務局,在其他公共部門也會出現,尤其是將具整體性或延續性的設備或服務「斬件」購置,以規避有關公開競投或簽立公證合同的法律規定的做法更具一定的普遍性。
報告指,雖然公共部門在採購程序中迴避公開競投或簽訂公證合同,大部分是為了簡化手續和節省時間,但是提高行政效率不能以違反「合法性原則」為代價。削弱採購程序的公開性及透明度,不僅難以使行政當局用合理的價格選擇最優質的服務,而且會增加發生貪污濫權的風險,公共部門應嚴格遵守有關公開競投或簽訂公證合同的規定。行政當局也應因應社會發展的現實狀況,對政府採購法律制度和其他相關的規定作出調整,在簡化公共採購程序的同時,強化相應的監督及核查機制。
廉署表示,雖然在公共部門的採購或服務外判程序中存在的問題,大部分尚未構成行政違法或行政失當,更未發展至貪污等刑事犯罪的嚴重程度,審計署及廉政公署等監察機關難以直接介入,但是這些問題若不及時加以糾正,便會為貪污舞弊案件的發生打開方便之門。
交通事務局運輸管理處前處長盧毅華受賄罪成,早前被初院判囚12年6個月。廉署報告指出,該案件中,規避公開招標、以「書面詢價」甚至「直接判給」的方式操控部分公共停車場的管理服務,成為了獲取非法利益的工具,雖然涉案人員已經因其不法行為受到了刑事法律的制裁,但是運輸管理處的主管只有建議權,而查核及審批屬該處的上級主管和領導的職責和權限。在此次案件中,交通事務局有關的領導主管是否有失察的責任及監管的缺失,值得交通事務局及其監管實體認真思考。
廉署認為,公共部門的領導對於下級提交的建議,必須認真審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不能不作辨別判斷,照單全收。要時刻清醒地意識到對整個部門人事、財政及行政運作所肩負的責任,對於部門內部的不規則甚至不法行為,不能以自己沒有謀取不當利益,便可事不關己或高枕無憂的態度來應對,因為部門缺乏有效的管理及監察,客觀上便會產生放任甚至縱容貪污等不法事件發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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