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共工程交立法會辯論無影 《預算綱要法》草案獲一般性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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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全體大會審議《預算綱要法》草案,列席會議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引介法案時表示,《預算綱要法》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提高預算透明度、訂定更嚴謹的跨年度開支預算規範、訂定「備用撥款」的款額上限、訂定「專款專用」制度及統一採用「複式記帳法」等等。但面對多名議員要求法案內加入將重大公共項目交立法會辯論的條文,梁維特表明相關做法有違《基本法》條文,現行機制已有足夠監察力度。《預算綱要法》草案最終以23票贊成、1票棄權、2票反對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交小組會進行細則性審議。

討論期間,直選議員吳國昌表示,重大公共工程「超支、失算、爛尾」問題嚴重,「政府突然攞三億出嚟整賽車博物館,攞九億出嚟整新中央圖書館。有啲工程嘅執行率竟然係零。」他認為,要杜絕公共工程三大問題,必須先清楚界定何謂重大公共工程,並要按法律規定立項,立項時亦要具備充足資料,並將項目內容送交立法會審議,「係審議而非超越《基本法》嘅審批。如果有一個嚴謹嘅立項,當工程出現咩變化,官員就要交代。」

間選議員李靜儀則指,在公共項目的監督方面,法案中提到的三個監督角色:立法會、財政局及審計署,但都無法有效進行事前監督。她指出,立法會負責審議預算及執行報告,但無法改立項預算;財政局只能對預算的合法、規範性入手,不得干預政策,只能提供意見。審計部門負責審計總帳目或對審計對象進行衡工量值。但社會更加關心公共項目的預算是否能用得其作,「政府事情唔交代清楚項目,唔通係交中期報告上立法會後,先至爛尾?」

直選議員區錦新指出,雖然立法會不能超越《基本法》規定審批政府預算,「但係《基本法》規限內,能否做得多啲?監督得更好?」他認為,立法會有職權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情進行辯論,而公共項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理應將項目送交立法會逐筆審議,官員面對社會時亦要做好功課,不能對項目內容及預算「一味靠估。」而直選議員麥瑞權則認為,只要修改採購法,就能防止「三千蚊個垃圾桶」的情況再度發生。

公共項目逐筆交立法會審議 梁司:不符《基本法》規定

司長梁維特回應時表示,《預算綱要法》草案旨在對公共預算管理作出綱領及原則性的基本規範。他指出,根據《基本法》第71條第2項規定,財政預算案需交立法會審核及通過,過程中立法會議員已經可以對預算案充份發揮意見,政府代表亦會盡量詳細回應議員的提問,並提供詳盡的補充文件。除此之外,立法會跟進委員會亦可對公共工程等項目進行跟進,建立衡常的交流機制。重申將重大公共工程及大額採購交立法會審議,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

梁維特又指,在跨年度開支方面,部門在提交預算時,需提供整個項目的總負擔估算,並需列出每年的負擔金額,認為此舉可令人員做足功課,清楚了解整個項目及進度後才作預算。加上政府將來會向立法會提交季度投資計劃執行報告,議員藉此可了解項目進度是否理想,從而產生事前及前中監督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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