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期至6月5日結束,今日舉行最後一場公眾諮詢會,吸引246名市民出席,其中64人報名發言,但僅有30人有發言機會。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表示,不會延長諮詢期,當局制訂諮詢總結報告後,期望7月能提交法案文本。
大部分與會者質疑申報制度的可操作性,擔心廉署和選管會人手不足,對違法行為不具阻嚇力,建議引入檢舉賄選奬金制度,當選人需負連帶責任,否則討論修法只是做騷,對打擊賄選毫無幫助。亦有意見為,開支限額訂得太高,對資源不多的候選組別不公平。
市民蔡鳳儀表示︰「如果沒有連帶責任,修法根本就是做騷!」澳門的賄選文化嚴重,能夠晉身議會的直選議員很多都是來資金實力雄厚的商界,然而現時立法會中很多商界的直選議員其實跟官委無分別,「你睇佢投票就知道!」她認為,這些既得利益者絕對不會同意要負連帶責任。但官員要有勇氣打破既得利益者的圍牆,「如果無有連坐,修法只是小修小補,有等於無!」
市民劉雅莉亦表示,澳門現行法律對打擊賄選不具阻嚇力。她認為澳門可以參考台灣經驗,當法官證實候選人所屬的法人機關出現賄選或其他干預選舉公平的情況,或犯罪行為人與候選人有從屬關係,除了要負刑事責任之外,當選資格亦要被取消。
市民張淑玲則表示,對於種種疑似賄選的行為,廉署或選管會比較難用現有的手段即時介入,而且很難有足夠的人手打擊違法行為,增加蒐證難度。她亦建議參考台灣經驗,引入檢舉賄選奬金制度,鼓勵市民勇於申報不法行為,為了防止有人濫用制度,同時應該設立相應的罰則,由市民和政府合作共同打擊賄選。
她又認為,諮詢文本建議的450萬開支限額訂得太過,過往兩屆立法會選舉有超過一半以上的參選組別根本用不到開支限額的一成。以上一屆的560萬為例計算,平均用在每名登記選民的費用約20多元,但香港新界、九龍的支出上限只是260萬,用在選民經費不超過4元。「澳門選民比香港少,但競選經費比香港高出5倍,反映制度和計算方式不合理,對於資金實力雄厚的參選人來說,是非常有利。令人覺得,選舉是有錢有得選,無錢無得選的玩意。」她建議,開支上限定於200至250萬已經很足夠,可以根據通脤以及選民人數等作出科學調整。
市民歐嘉輝指出,諮詢文本建議引入申報制度,即使沒有申報,亦只會被罰2,000至1萬元,對違法行為的阻嚇作用不大。選舉期間進行的「飲飲食食團」不會因修法而減少。他建議加大罰則,若候選組別違規一定次數就要被取消資格。
新澳門學社理事長鄭明軒表示,諮詢文本建議引入的核數制度過於被動,事後才發現有競選活動沒有申報,到底會如何追究亦不清不楚。他認為,選管會應該主動跟進和調查所有競選活動,如果發現部分活動是接受如澳門基金會等公共撥款的話,應該嚴懲。
他亦關注到以往部分學校會疏有別,只准部分候選人入校與學生接觸,他建議選舉法要規管確保公平,要麽全部禁止入校宣傳,要麽全部都可以。另外,他建議政府恢復統一向選民發放政綱合訂本,或向候選人提供選民地址,讓其自行寄送,方便選民了解不同候選組別的政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