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期間收禮物有否違法? 廉署︰視乎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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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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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年05月25日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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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在「澳門講場」反映,在選舉期間不知哪些禮物可以收,擔心會墮入法網。廉署助理專員林智龍表示,是否觸犯賄選罪需要視乎整個過程,當事人是否有意識,或故意收受利益而促使自己投或不投票給某一候選人。如果沒有這種故意行為,則未必會構成賄選罪行,他相信不應該會出現誤墮法網的情況。

至於在宣傳期以外透過FACEBOOK賣廣告、發貼宣傳;又或透過微信發紅包進行賄選等等,政府有何措施有效監管及取證打擊,一直都是社會關注的問題。林智龍表示,在宣傳期以外做出促使候選人當選的行為,不論是透過互聯網又或發表文章,只要讓人強烈覺得有促使他人投或不投票給某一候選人,有關情況亦可能屬於違規宣傳。至於微信發紅包如何有效取證?他則說要視乎具體情況而定,「搜唔搜證係一回事,佢係咪有做又係另一回事。」

林智龍又表示,今次修法引入申報機制,設立公開平台讓公眾知道哪些活動只是社團的福利活動,與競選完全無關,好讓所有市民都可以共同監察,當中是否有違規或賄選的情況。他舉例,如果有關福利活動的工作人員即使沒有在言行上促使別人投票,若全部都穿著同一號碼的衣服,或掛上同一號碼的彩帶,布等等,都可能觸犯賄選罪。

他又提及,在競選宣傳期間,提供紙巾、筆、扇等紀念品不視為賄選,原因是利益較低,客觀上不能促使人是否投票;但若果以紀念品為名,卻是價值相當高的物品,例如首飾,則可能構成賄選。被問到可否參考其他地區訂定禮物的價值上限?他回應稱,牽涉宣傳活動有關紀念品的種類和價值都需要申報,但質疑是否有客觀條件為每一件物品都訂出價值,「一支筆既價值和一把遮既價值不一樣,要小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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