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建議,明確規定不論選舉違法行為在澳門境內或境外發生,均適用選舉法。但社會質疑蒐證困難,擔心修法淪為空話,無助打擊賄選。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林智龍表示,若果賄選行為在境外發生,本澳已有司法互助等機制支持執法部門蒐證或偵查,「唔係完全空白」,但未有具體交待如何操作。
早前諮詢會上有與會者反映,有社團已經組織內地遊涉嫌為明年競選鋪路,質疑廉署有何方法跟進打擊。林智龍表示,參與旅行的都是澳門居民,因此違法事實不會喪失時效性,只要有人舉報,廉署都會依法跟進。但不方便披露採取哪一種偵查手段,他強調,當中不牽涉跨境執法的問題,會要求事發地協助搜證,並讓澳門司法機關檢視能否成為合法證據。
林智龍又表示,賄選行為沒有時間限制,不論是選舉宣傳期前後,如果向選民提供職位、物品、福利等促使其向某候選人投或不投票都已經構成賄選罪。他說,澳門過往在選舉期間都會有很多社團舉辦有福利性質的活動,不論有否賄選行為,都容易惹人懷疑。諮詢文本建議引入競選活動申報機制是希望避免出現瓜田李下的情況。至於報名參選前已經提供利益「買票」是否違法?林智龍表示,由於當時人已經表明參選意願並提供利益,亦可能觸犯賄選罪。
文本亦建議,事前未作備案而舉辦有福利性質的活動將會構成輕微違反,有意見質疑阻嚇不足。林智龍表示,輕微違反都是刑事行為,「唔係聽個名咁輕微」,會有罰款,不交罰款可以轉為徒刑,若科處徒刑的話,會有刑事紀錄,他相信已具有足夠阻嚇力。被問到輕微違反的罰款為多少?他則說,暫時未有確定的範圍。
一直以來只有極少數的賄選個案能夠成功入罪,廉署被批打擊賄選不力,被問到如何挽回公眾的信心?林智龍表示,希望藉由今次修法的機會向市民清晰選舉規範的界線,哪些行為屬賄選或其他不法行為。廉署亦必定會依法調查所有涉嫌違法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