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人不負連帶責任惹爭議 李靜儀︰賄選獲票致選舉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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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現行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競選團涉及賄選等違法行為時,當選議員不負連帶責任。議員李靜儀不表認同,她說,澳門居民認同政府要增加措施打擊賄選,即使並非候選人親自賄賂選民,但競選團的賄選行為已令其取得的選票失去正當性。「呢種不當得到的選票,會影響整個選舉的公平性,取得的議席亦受社會質疑。」因此,選舉法需要引入選當選無效的機制,當選人應負連帶責任,才能更有力度打擊賄選或其他非法行為。

她指出,港台兩地都有如出現點票不公,候選人的競選團有賄選行為,又或者整個選舉普遍存在賄選等非法行為的時候,都可以透過法院判決是否視為當選無效的機制。澳門基本法雖然有規定五種情況下議員會喪失資格,但從來沒有禁止制訂程序去處理貪污舞弊的情況,甚至當選無效的方法。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林智龍回應時重申,2008年時政府都曾提出議員要負連帶責任,甚至當選無效的建議,但違背了刑法的過錯原則,即俗語所說的「一人做事一人當」,故不被採納。他又稱,按照現時議員章程或基本法的規定,當選人被法院證實觸犯刑事的不法行為,被科處30天以上徒刑,才會被褫奪議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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