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選團若違法 廉署: 當選議員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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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建議,引入追究法人刑事責任規定,但並無建議當助選團體涉及賄選等違法行為時,會令當選議員負連帶責任。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林智龍解釋,現行法律制度下不存在連帶責任,上述意見違反本澳刑法的過錯原則以及無罪推定原則,因此不適用。他指出,按現行法例規定,只有當選人被法院證實觸犯刑事的不法行為,被科處30天以上徒刑,才會被褫奪議員的資格。

諮詢文本建議增加規定,要求支持某位候選人的社團或候選人為機關成員的社團,若要在立法會選舉宣傳期間舉辦包含提供餐飲、娛樂或派發津貼、禮物等福利性質的活動前,須事先向選舉管理委員會入出備案,而選舉管理委員會有權指派其工作人員或其他執法部門的人員對已備案的活動作出監察。事前未作備案而舉辦活動將會構成輕微違反。林智龍表示,若屬助選以外的團體作出上述行為,亦會視之為輕微違反。

諮詢文本指出,現行法律難以追究以法人名義作出的違規宣傳,以及賄選等違法行為,有需要在立法會選舉法明確引入規定。林智龍說︰「由於組織並非自然人,不能夠被科處徒刑,所以按現行制度規定,通常都是被科處罰款,甚至被解散組織,或者其他附加刑。」

另外,立法會議員高天賜去年曾參選葡國國會議員,引起「雙重效忠」的爭議。諮詢文件建議,明確規定正擔任其他國家政治職位的人士沒有立法會選舉的被選資格;同時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有關 「不得兼任」的規定,明確規定擔任立法議員期間內不得兼任其他國家政治職位。

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將於5月7日上載至www.elections.gov.mo。除諮詢會外,市民可於諮詢期間透提出書面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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