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荷16日91次偷籌碼 中院逐日計判監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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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河娛樂場有莊荷藉整理籌碼之機,把籌碼收藏鞋底,於16個值班日內分91次偷取合共77.5萬港元。起初被初院判其犯91項公務上之侵佔罪,判囚5年。並須娛樂場公司賠償港幣 47.8萬元。

然而,涉案人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認為本案存在連續犯罪情節和行為,應以一項公務上之侵佔罪論處,判以不多於三年徒刑,並給予緩刑。但中院裁定上訴人敗訴,改判上訴人觸犯16項公務上之侵佔罪成,每項判處一年三個月徒刑,數罪競合判處5年徒刑,並維持原審其餘裁決。

中院指出,上訴人的犯罪計劃是希望在每段當值時間裡,並在時機允許的情況下,盡量拿走最多的籌碼。因此,即使在一個當值時間段內上訴人作出過多次的犯罪行為,而這些行為都是由一個相同的及唯一的主觀犯意所支配,應該視為單一犯罪行為。因此,應將上訴人以每段值班所有偷取籌碼的次數視為一個整體的犯罪行為,並非上訴人所提出的連續犯狀況。

中院裁定上訴人敗訴,改判上訴人觸犯十六項公務上之侵佔罪成,每項判處一年三個月徒刑。上訴人十六罪競合,可判處一年三個月徒刑至二十年徒刑的刑罰,由於中院不得加重對上訴的判刑,因此,維持原審判處的五年徒刑的裁判,以及原審其餘裁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711/2014號案之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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