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規定」公開諮詢之意見

澳葡時期本澳一直沿用葡萄牙的刑法制度,1886 年起葡國的《刑法典》延伸適用於澳門,其中第 391 條訂有“非禮罪行”的條文,直至1995 年澳門法律本地化,在 1996 年經修改及頒佈的《刑法典》廢除了“非禮罪行”。自此,澳門沒有再就非禮罪進行立法,目前女性被“非禮”一般僅能內容較接近的侮辱罪提出檢控,由於僅屬“私罪",故即使捉到嫌犯,受害人亦只能自行聘請律師追究,追究成本高且程序冗長,往往令受害人卻步,這絕不利於淨化社會風氣,以及保障女性的人身安全和權益。

早在2012年中,本人收到女性居民求助,表示在高士德附近過馬路時突然被迎面而來的途人“胸襲"非禮,但因事出突然,未來得及反應,疑人已逃去無踪。事主表示,已不是第一次有類似經歷,但都因害怕沒有追究,是次決定鼓起勇氣報案,但警方表示,因澳門沒有“非禮罪",故即使捉到疑人,亦要自行聘請律師以“侮辱罪"追究,事主為此感到十分徬徨和無助,精神亦飽受困擾。

本人隨後即通過社諮委議程前發言,要求當局儘快修法重訂“非禮罪",但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在一年零四個月後才回覆本人,表示會深入研究,亦無交待明確立法時間表。2015年4月北區發生一宗中學生在北區非禮孕婦、導致孕婦受傷及受驚早產的案件後,本人再次通過議程前發言要求當局儘快立法,但當局至今仍未完成“非禮罪"立法,本人對此十分失望。

必須指出,“非禮"問題在澳門並不罕見,根據警方提供的數字,近年本澳每年被歸類為“侮辱罪"的非禮案件,每年平均約有三十宗,但由於怕事和法律保護不足,不少女性被非禮或被“佔便宜”大多不會選擇報警追究,令到許多個案被隱藏,不單間接助長有關的不良風氣,亦令到本澳“非禮案"數字嚴重偏低,社會往往忽略其對女性影響的嚴重性,隨著本澳人口增加,社會環境越趨複雜,當局必須重視有關問題,並儘快修法予以嚴厲打擊,絕對不能再視若無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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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規定”諮詢文件提出的六個修訂方向:一、性犯罪不區分性別'二、明確將“口交"及“插入式性慾行為"規定為性慾行為,並嚴加懲罰;三、回應社會對性犯罪修訂的訴求;四、檢討性犯罪的公罪及半公罪性質;五、履行相關國際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六、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本人原則上認同上述方向,並有以下幾點具體意見:

一、文本建議,針對現行《刑法典》對較為輕微的直接接觸式的猥褻行為缺乏刑事介入手段,故對該類有身體接觸或透過物件接觸的猥褻行為,由於厭惡程度最高,本人認同有必要即時修法回應,這亦是社會最普遍的共識。

但就文本建議,將“非禮罪”納入“性騷擾”行為統一處理,本人對此有所保留,因為兩者在定義和居民理解上有本質性的不同,坊間怨氣最大和最不滿的是目前本澳“非禮罪”完全空白,即只要犯罪者在犯案期間沒有使用暴力或脅迫,受害人僅能通過自聘律師以侮辱罪起訴受害人。本人亦收到有學校反映,有學校女生在外出上體育課期間被人當眾非禮,同班同學合力制服疑犯後,警方表示必須自聘律師才能控告相關人士侮辱罪,結果不單難以讓受害人、其同學及老師接受,亦以活生生例子,向下一代顯示出本澳法律制度的不合理,影響法律的尊嚴,負面作用甚大。

二、非禮行為是有明顯的身體接觸和犯罪意圖,必須論罪和作出具阻嚇性的處罰。但考慮到本澳刑法整體的量刑點較低,若新立法非禮罪的判罰不足夠,或都可以判緩刑處理,這並不能回應社會的訴求,當中如何既能配合整體刑法的量刑的同時,又能令處罰具足夠阻嚇性,達到預防罪案的原則,當局必須慎思和作出平衡,在量刑思維上有所突破。

二、文本將上點所述之行為,亦即坊間普遍俗稱的“非禮罪",納入“性騷擾"這個新罪項,故坊間有意見質疑為何“性騷擾"罪未涵蓋非身體接觸式等,如言語、眼神性騷擾等。本人認同本澳應立法,並建立機制處理包括非身體接觸在內的“性騷擾"行為,保護受害人權益,但參考其他地區的經驗,是否定性為“性騷擾”除考慮客觀行為,以及受害人是否有從屬關係等因素外,其他如當時現場情況、被害人主觀感受等都是必須考慮的因素,且舉證並不容易,單靠刑事罪立法和處罰(刑事罪舉證和定罪要求較民事罪更嚴格),根本無法有效處理問題;

三、對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本人建議參考香港等地方的處理方式,對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由《性別歧視條例》確保任何人在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及處所的處置或管理範圍內免受“性騷擾”,否則屬違法,且機構亦有轉承責任。受害人除可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外,亦可向專責機構(香港為“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要求作出調查和處理,並藉進行調解而協助達致和解,此舉可大大降低受害人投訴的門檻,亦有助減少不必要的誤會。更重要是有關專責機構有責任持續推動政府部門、教育及其他公共機構制訂切合各機構的“性騷擾"指引和投訴處理機制,亦可在處理個案的期間,提出具體改善建議等,以便從源頭上建立明晰指引和公平的投訴處理機制,更全面保障受害人的權益的同時,亦避免同類情況再次出現。

本人再次強調,無論任何就修訂《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爭議,都不應該影響到有身體接觸之“非禮罪"盡快立法,特別是有關就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罪,本人認為通過專門立法,並交由專責機構接收投訴和作出調查,並推動政府及私人機構制訂明晰的“性騷擾"指引和處理程序等,不單能更為全面保障受害人,更有助從根源上減少“性騷擾"出現。

 

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中區委員

聚賢同心協會副理事長

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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