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擅自公佈他人資料 個資辦裁定罰款8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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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26525

時間:2016年01月27日 21:21

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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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辦公佈投訴三宗投訴個案摘要,當中包括未經同意公開個人資料、公開告示內載有員工身份資料,以及預訂酒店房間要出示身份證明副本。在第一宗個案中,投訴人發現有人在社交網站上公佈其姓氏及電話號碼,貼文並沒有設置任何瀏覽權限,所有人士都可看到,具傳播意圖。被投訴人「甲」聲稱是在獲得投訴人口頭同意之下,才將投訴人的資料上載,但未能向個資辦提供任何證據,亦沒有任何證人證明,已違反《個資法》第6條規定,被科處8000元罰款。

在第二宗個案中,有市民投訴A公司在某工業大廈大堂張貼一張離職告示,當中載有眼睛被遮蔽的員工相片、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告示指出該員工因偷竊被解僱,但解僱後仍多次出入公司並取走貨物,故公司決定在大堂張貼離職告示,但因疏忽,將該員工的身份證號碼載於告示上。個資辦指,雖然A公司具有正當性條件,但由於過份披露員工資料,違反《個資法》第5條第1款的適度原則。考慮到A公司是初犯,即時移除該告示,並對該員工有歉意,決定科處A公司4000元罰款。

而第三宗個案中,投訴人在預訂A公司旗下B酒店房間時,酒店職員除了要求填寫授權書外,並要求信用卡持有人提交信用卡及身份證明文件副本。A公司指,僅在信用卡持有人為住客支付或擔保費用時,才需填授權書及提交副本,以確定持卡人的身份及意願。A公司又指,要求持卡人提供信用卡副本,是要比對授權書上的簽名是否與持卡人簽名一致,A公司亦表明B酒店有遵守指引,在確認訂房後銷毀信用卡副本,故個資辦認為,A公司做法並無不妥,將個案歸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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