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變侵犯? 論壇關注未成人性自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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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門學社舉辦修訂刑法性犯罪民間論壇。副理事長周庭希指出,按法律規定,與年屆14至16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不論當事人是否自願,都會觸犯「姦淫未成年人罪」。周庭希認為,此一規定是典型的「禁止等於保護」的過時想法,卻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性自決權,與本次修法原意背道而馳。亦有社工代表補充,澳門曾經有個案,一對年齡介乎14至16歲的小情侶在家中,自願發生性行為被家長發現,女方家長其後卻要求賠償十萬,最終要鬧上法庭解決。

在本澳除了一些操縱賣淫的行為犯法之外,性工作者或嫖客都合法。但今次修法引入「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規定,藉給付款項或其他回報,與14至18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視為犯罪。有社工代表認為,相關規定是本澳首次引入懲罰嫖客的法例,等於將性工作地下化,亦侵犯少男少女的性自決權。而且情侶之間互送禮物是很平常的事情,若果其中一方得一想二,要求得到更多禮物時,就可以依上述規定進行要脅,因為對方此時已成為「嫖客」,「唔送禮物就告你」。

周庭希又指出,政府今次修訂《刑法典》,建議將持有及取得未成年人色情物品都可以入罪,周庭希不認同此一修法方向,他認為,即使要經過調查才決定是否入罪,但在展開刑事案件期間已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困擾,而且亦容易造成警方濫用權力。

他舉例,現時上網很容易會在電腦暫存資料,警方只要懷疑某人電腦內存有未成年人的色情圖片或影片,就可以申請扣查當事人的電腦。周庭希認為,若以商業圖利而制作未成人色情物品應該要入罪,很多國家地區都有同樣的做法,但只是取得這些物品就要負刑責的話,居民的自由權利潛在很大的風險。

另外,周庭希認同政府今次修法的大部分內容,包括保護對象不分性別,調升刑幅,以及引入「性騷擾」罪狀等。社會熱議性騷擾罪定義應否包括語言、圖象等非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周庭希不反對政府建議只將有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刑事化,但不能夠就此當所有工作已完成。政府即使不透過今次修法規範語言上的性騷擾行為,亦要透過法規、指引等其他措施處理,否則社會不收貨。

澳門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呂家玟指出,台灣按公眾場所、學校、職場三種性質不同場所,對性騷擾行為進行不同的立法規範。她認為,語言性騷擾行為在本澳最為普遍,政府無論透過立法,或其他措施都應予以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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