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互助須兩地均視為犯罪 死刑處分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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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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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年12月15日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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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法案訂定與中國及其他司法管轄區未來的刑事司法協助一般原則及規定,包括逃犯移交、執行刑事判決、移交被判刑人等,適用範圍包括在沒有簽訂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安排,但作出互惠承諾的中國其他司法管轄區。法案將提交立法會審議。

法案建議,若有關的刑事司法協助涉及的罪行可被判處無期徒刑、終身監禁或死刑,須強制拒絕提供刑事司法協助;但若請求方保證不判處這些處分,可減刑或給予假釋等,經本澳法院審理後仍可提供協助,而有關判決亦須通報特區政府。法改局代局長曹錦俊表示,日後和內地、香港以及台灣所簽訂的司法互助協議都需要遵守法案所訂定的原則和程序,明年會先與內地簽訂協議。

有傳媒問及若本澳居民在內地被指觸犯國安法或尋釁滋事罪等,本澳會否將有關居民移交內地?曹錦俊強調,法案遵從國際原則,包括 「雙重處罰」和 「一事不二審」。「雙重處罰」指,必須兩地均視為犯罪才會移交,若本澳居民被指在某地犯法,請求方把犯罪事實交到澳門的法院,經審理確定在本澳法律有犯相關罪行,才會提供移交協助。而「一事不二審」指,某人在澳門被判刑,就不能再就同一事開展另次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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