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追債誣告債仔毆打搶劫 外地女子判囚 6個月不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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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外地女子意圖阻止「債仔」離境及施壓追債,向警方報假案,誣告被對方毆打和搶劫;再加上她期後又兩次觸犯「非法再入境罪」,被法院合共判囚 6個月,上訴亦被駁回。

案情顯示,女上訴人與被害人於2014年2月再次到葡京賭博,但被害人未幾便輸光手上的金錢,女被告便主動借3.27萬元予被害人繼續賭博,但最終仍全數輸光。被害人表示返回內地後會還錢,但其後女被告找不到被害人,因此擔心被害人借錢不還,於是打算報警求助,為免警方不受理此等追債案件,女被告便向警方訛稱被害人曾向其歐打及搶劫,希望透過警方對被害人作出調查措施及禁止被害人離境,以便向被害人施壓還錢。

女上訴人自稱是醫護人員,具有穩定收入,並需供養年老的祖母,上訴要求改判緩刑,提出的理由還包括已毫無保留認罪,自己懷有身孕,不適宜被監禁。然而其後證實,女被告並沒有護理專業的學歷及供養祖母。

中級法院指出,緩刑並不是只要所處刑罰不超逾三年徒刑就會自動適用的機制,緩刑屬於例外處罰,只有符合各種要求才適用,包括刑期不足 3年的形式要求,實質前提是法官需考慮被判刑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判處緩刑能否達到預防犯罪目的。

但案中女上訴人在犯案後,仍2度觸犯「非法再入境罪」,顯示守法意識極度薄弱。若不對女上訴人施以實際徒刑,在特別預防的層面上,可預期並不能有效阻嚇女上訴人嚴格約束其日後的行為舉止而不再犯罪;而在一般預防的層面上,亦會令本澳社會成員對法律的有效性及對法律秩序的信心帶來負面影響,且勢必削弱到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因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得緩刑。

(參考上訴案第 747/201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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